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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Taiwan 非汽車動力載具的道路安全管理
近年來,隨著節能減碳的環保意識抬頭,小米平衡車、電動滑板車、單輪的賽格威(Segway)等各式各樣的動力載具開始出線,滿足了城市中更輕巧的移動需求,也在歐美城市形成風潮。在台灣,街頭開始陸續可見以動力載具作為代步工具或休閒娛樂器材的玩家,國外甚至有都市警方使用類似的動力載具進行巡邏。
但是,這樣的動力載具可以在台灣使用嗎?根據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就會遭到處罰。這類的動力載具只能在河濱公園這類封閉區域使用,禁止在車道、人行道騎乘。
許多國家紛紛建立相關規範,讓這類動力載具可以兼顧安全與便利性,與現有交通體系共存。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將共享電動滑板車視為「最後一哩路」,有最完善的法規,要求登記、限速、現地使用;法國今年9月起則將禁止電動獨輪車、個人行動載具、懸浮滑板等騎上人行道,避免「行人被擠到牆邊」;德國新規則規定站立式滑板車,可在一般道路、腳踏車道行駛,限制14歲以上才能使用,最高限速20公里(出處)。
作為一個 g0v 社群驅動的法規調適平台,vTaiwan 秉持著開放和開源的信念,希望能將相關意見彙整為初步共識,供公部門在政策擬定初期參考,也讓各界可以參考。
無論您是玩家或是一般用路人,我們歡迎一同參與理性討論,並且提供寶貴的經驗及意見。
## 現行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 第 32 條: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 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立法理由](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ecfcdcfcec5ccc7d2c7c7)
![](https://g0vhackmd.blob.core.windows.net/g0v-hackmd-images/upload_b3ae937825ab4661b1b9e114acdfad1c)
![](https://g0vhackmd.blob.core.windows.net/g0v-hackmd-images/upload_74393cdb144ffd2b6f17b98f251369b4)
[上述立法意旨](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ecfcdcfcec5ccc7d2c7c7)
「通行證」
32 >>ex.農用機
32-1>>汽車和農用機、沙灘車
-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直排輪、滑板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二、內政部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以:「滑板車」為運動休閒工具,於道路上使用滑板車、直排輪、滑板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法法律沿革](https://github.com/ronnywang/tw-law-corpus/blame/master/%E4%BA%A4%E9%80%9A%E5%BB%BA%E8%A8%AD/%E5%85%AC%E8%B7%AF/%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md)
- [自行車及類似運具安全管理之研究1](http://ts.cp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wTDNCMFlWOHhOVFUxTkY4M05qSTRPRGN5WHpNNE1USXlMbkJrWmc9PQ==&fname=A5RPVXUXYXUTNPOPEDSTDGRPUTFDRPSXSXJHWT5045UTGHQLSTIH31OPMLOPKLEDUXEDQLPK35QPGDCH51NL3145UXOP4541UTEDUWA5NPNLVTOPSXFD1550HDZX4540IHEDWT45UXMLGDEH51NL31OPB1MLRP50ML01ST45UXUTVT5515B531VXB1ML41QPA501CDPKJDOPTWB55101315551OPHCOPSXEDJD50JDIHTWB5SXRPDGFH35OP1140)
- 法律上車輛分類
![](https://g0vhackmd.blob.core.windows.net/g0v-hackmd-images/upload_874afcd1a361c84c4020e1cff3a4ef44)
## 討論
- 取名字:
- 主標農場風
- 多重否定風:您是否不同意自行車上路不比滑板安全嗎
- 公部門風:
- 英文 electric vehicle?
- 目前命名:電動滑板可以上路嗎?
- 利害關係人:
- 公部門>>
- 交通部: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59220
- [自行車及類似運具安全管理之研究](http://ts.cp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wTDNCMFlWOHhOVFUxTkY4M05qSTRPRGN5WHpNNE1USXlMbkJrWmc9PQ==&fname=A5RPVXUXYXUTNPOPEDSTDGRPUTFDRPSXSXJHWT5045UTGHQLSTIH31OPMLOPKLEDUXEDQLPK35QPGDCH51NL3145UXOP4541UTEDUWA5NPNLVTOPSXFD1550HDZX4540IHEDWT45UXMLGDEH51NL31OPB1MLRP50ML01ST45UXUTVT5515B531VXB1ML41QPA501CDPKJDOPTWB55101315551OPHCOPSXEDJD50JDIHTWB5SXRPDGFH35OP1140)
- 環保署
- 經濟部
- 警政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78870&ctNode=12879&mp=1
- 地方政府
- 立委:許毓仁、余宛如
- 學者
- 淡江大學運管系副教授羅孝賢
- 私部門>>
- 平衡車(e.q. 賽格威)公司 (非屬道路範圍使用的動力載具)
- ninebot
- 滑板公司(非屬道路範圍使用的動力載具)
- Lime
- 自行車公司
- ubike
- 電動輪椅(路權等同行人)
- 輔具家
- 慢車證照???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https://ecomobilityfestival2017.tbkc.gov.tw/Message/Ordinance/abc117?ID=83d66911-e946-40dc-a877-c2acc6132ce0
- 社群>>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twskater/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03040260004377/
- 小辭典>>
-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以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之範圍
- 直排輪、滑板、滑板車、獨輪車.....等,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擁有行人路權,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之範圍
- 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智慧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視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
- [Pol.is](https://polis.pdis.nat.gov.tw/6nksxsdren)
- 我認為(非動力)滑板比腳踏車在人行道安全
- 我認為時速小於五公里的平衡車比腳踏車安全
- 我認為自行車道也該開放動力載具
- [簡報](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1xdSNRYK4Sgd82vHLrfNR-LHKzOZOvg38m7g8HUvNVHs/edit#slide=id.g3cf805809f_0_113)
- 現行法:
-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
-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
- 慢車
-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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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問號?
- 現況問題:
- 不能在道路上
- 外國法:
## 相關資料
### 相關新聞:
-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UBike、賽格威(Segway)、電動獨輪車、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的路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20246
- focus: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
### 國外法規
定義範圍
安全帽
年齡限制
時速限制
場所限制
是否需執照
是否需送檢
重量限制
時間限制
申訴管道
保險
酒駕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lectric_bicycle_laws
- https://www.techradar.com/news/are-electric-scooters-legal-know-the-law-where-you-live
- 美國
- 州政府
- http://www.segway.com/support/regulatory-information
- 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排除在聯邦法外
- https://www.nhtsa.gov/importing-vehicle/importation-and-certification-faqs-0
- 德國
- https://pedelec-elektro-fahrrad.de/news/bundesrat-verabschiedet-neue-vorschriften-fuer-fahrraeder-und-e-bikes/107057/
- 新加坡
- https://sso.agc.gov.sg/Act/AMA2017#P11-
(政府原始法案)
- https://read01.com/ePoMjo7.html#.XRrASeszapo
(還未核對內容是否一致)
## 開放的 pros & cons
pros
城市停車問題(個人的載具大家會帶進室內)
禁不禁都會存在,不如先規範
節能減碳
降低城市塞車問題
cons
交通安全外部成本
酒駕問題
亂停問題(通常出現在共享的狀況)
## 現行法的問題
架構很亂
無法因應未來各種新型態載具
## FB 意見搜集
Larry Liaw
以目前的電動載具來講,首先論其安全性就很難過關。電動載具有煞車燈嗎?有方向燈嗎?有照明用大燈嗎?有鳴笛喇叭嗎?如果沒有齊全,夜間你要上路嗎?這些條件在尚未成為標準之前,要上路的可能性是很令人存疑的。目前大卡車被要求加裝轉向警笛,行車記錄器也在考慮之內,前不久機車才差點被要求加裝ABS⋯⋯ 這些要是到時候被政府要求全上,要不要乾脆考慮買機車來代步還比較省事?
我真不敢奢望目前政府會制定出什麼有利於電動載具的法則,光是想像這麼慢的東西上馬路還不知道你要往哪裡衝,就令人捏一把冷汗。
目前台灣除領牌電動機車可以正常上路之外,限定其餘的電動載具必須在封閉的區域如自行車道或運動公園、河濱公園等地方行駛,有這些地方讓我跑,我個人覺得已經可以了。
電動載具不比一般交通工具,出了問題隨便拿去路邊機車行腳踏車店說要修是沒人會理你的(這話我在本社團裡頭說過好幾次)原廠產品尚且不容易處理,那些改裝過的就更難掌控(管理)了。
言下之意就是在說,每個廠家技術水準不一,幫你維修的技師是訓練合格的嗎?依什麼標準?誰來認證他的技術合格與否?就算最後修不好換台新品給你,他真的知道問題出在哪嗎?下次會不會給你的新品又出包?產品出包萬一造成你的傷害,誰來負責?之前有個廠家出了新型號,買家滑著它摔到住院,買家把住院時的傷勢情況和購買型號貼上網路討論區,該廠發現後回文語帶威脅要求買家撤文,整個事件搞到原本想要代理該產品的外國代理商,跟消費者站同一邊,一起拒絕並抵制該產品,這事在國外討論區鬧得有點大。
機車尚有考照制度可以最低限度地維持駕駛人的習慣與水準,電動載具呢?一般普羅大眾可以一買來就立刻上手嗎?別說還沒習慣操駕方式的新手,就連身經百戰的老手也免不了摔倒受傷,況且產品與產品之間差異性大,沒有一致的標準(例如極速限定各家不同,有的產品急衝急煞,有的超車沒力還煞不住),在人與產品的水準都尚未達到一定程度之前,這樣的條件下說要爭取路權去與汽機車爭道,個人覺得只會徒增風險。
最後再確認一下,這個社團推廣的是「電動滑板」,而不是「電動滑板車」,平時在路上遇到好奇的民眾就常常搞錯混為一談。目前世界上的幾個國家用來租用及共享的是「電動滑板車」而不是「電動滑板」,這社團確定會是該被討論的目標群嗎?
我猜是8月初交通部要表態,現在開始利用vTaiwan來做政策背書或是參考
現在台灣電動載具根本就還沒成氣候,再說腳踏車跑的比電動載具還快,其實在綜合路面的狀況下,路上隨便一個阿婆跑的都比電動滑板快(平地+上下坡+磚塊地+石頭路、砂石地,其實腳踏車都可以騎,走破性超高),而且市區道路幾乎都可以騎沒有不合法的問題,卻沒什麼事。
現在就急著拿電動載具出來公審實在詭異。
Mac Amo 我就是從重車逃難到這裡來的,重車幾乎被這樣黑了20年。所以我覺得大家老是說酸政府是「先禁國家」,其實不完全正確,今天個人電動輕載具上路影響的就是路上所有的用路人+行人,跟所有的既得利益者爭路權,按照現今公共行政的思維,政府只是「居中調停」的角色,那不就表示政府只是個裁判,放社會大眾跟電動載具玩家直接pk的意思了嗎,如果只單純看社會輿論,誰會取得優勢應該不用我說了。
李柏鋒
可以,但要考照
張家齊
前陣子騎腳踏車下班膩了,改溜直排輪。結果呢,因為台灣雨多,道路和人行道都有弧度,人行道又愛用地磚,又窄,溜起來難度很高。我認為這麼多種的電動載具想要在道路、人行道上爭取空間,應該先看看速度、重量比較類似腳踏車,我們的道路設計給給腳踏車的空間夠嗎?基礎設施不友善,就算台灣是腳踏車製造大國,國民也不騎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