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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有地大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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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顧公有資產決策制度與民間資料專案
短講日期:20220514
活動名稱:2022亞太社會創新高峰會──The Great F*#@ Up Show!
活動直播:https://asiania.me/event/2DSGuMH631qXaETQUBMiEp
大會議程:https://apsis.tw/agenda
簡報檔案([另開連結](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1-_xCeW65oHaZPa6CmavrrG9-Lj9Y-v1vzznLZA0cj60/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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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講說明文字:
講者近年參與民間發起的空間行動與資料專案,議題涵蓋碳匯場域、公益植樹、都市農耕、閒置空間活化,並多以公有資產(公有建築、公有土地)作為分析與活化對象,透過政策倡議、資料揭露地圖、公私協力資源媒合平台等方式,讓公共資產發揮其效用。
憲法 第 143 條條文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保障私有財產之餘,公有土地應與國民全體密切相關。而土地法 第 4 條條文「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採用認定公家機關作為公有土地的主要管理單位,並未積極闡述憲法條文中國民全體在公有土地議題上的角色。
面對公有土地相關所有權、處份權、規劃與開發權等權力決策過程,缺乏公眾參與的制度缺口。而民間資料專案嘗試從「資料開放與知情權」角度出發,藉由各種明確的活用主題(如:推動減碳措施、閒置房舍活化等),產生具體的社會效益與活化模式,並希望相關制度課題與經驗,能挹注於「國民全體參與公有土地決策與善用」的機制願景。
### 法令不完善
憲法 第 143 條,條文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土地法 第 4 條,條文為「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議題:
- (1) 土地法窄化解釋為「政府機關所有」,而非承續憲法第 143 條條文,建構完善的行政程序具體體現「國民全體所有」。如何督促政府單位,積極闡述憲法條文中國民全體在公有土地議題上的角色。
- (2) 「公有地大行賄」的案件層出不窮。
### 資料不完整
面對公有土地所有權、處分權、規劃與開發權等既有制度,從「資料開放與知情權」角度出發,結合實際活化議題並實作出效益。
公有地大行動相關專案:
① 天龍特公地:台北市公有空地地圖
② 臺北市市有閒置空間整合查詢平台
③ 9d8.tw:匿名舉報公有地霸地圖
④ 公有地大行賄:公產貪汙案件彙整
⑤ 臺灣好植地:可植樹公有土地平台
⑥ 碳匯城鄉:促進公有資產發揮減碳效能
議題:
- (1) 僅國產署與內政部公布轄管較完整資料、部分縣市公佈其轄管的少部分資料。
- (2) 國產署輪廓資料與欄位資料分開釋出,國有土地 xml 與 kml 至今仍難以整合。
- (3) 地政司全國地籍輪廓形狀資料未開放,民間土地議題分析受侷限。
### 角色不相稱
- (1) 公有資產管理單位,多數僅著重單一領域業務目標,若無業務需求,則無資源維運,導至閒置或標售處分,各單位無法評估轄管的公有空間資產於地區發展的中長期角色。
- (2) 投入公有空間公益目的活化的單位,創造實質社會效益,但相比促參模式,反而面對更多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