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數位中介服務法, NCC image: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44b11e40b05800856b7f70740017bb26.png --- # `NCC` 1110720 記者會 - 增設「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處」 :::info 共筆匯總:https://g0v.hackmd.io/@mrorz/ncc-disa/ 此份逐字稿與截圖內容以 CC0 釋出至公共領域 ::: {%youtube 7NrDAEr2rzQ %} ## 3:17 司儀: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午安,今天是本會第 1024 次委員會議,照例我們在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今天委員會總共討論三個案子,等一下也會有與會新聞稿發給各位,等一下請翁副主委跟我們說明各案的決議情形,請副主委。 ## 3:36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那各位媒體朋友午安。今天的委員會議總共審議了三個案子,第一個案子是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這個就不贅述,從第二個案子開始。第二個案子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處務規程的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編制修正草案討論案。那決議是,本案審議通過,請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處務規程規程及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編制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核定。第三案是有關於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三條,及第十條副條的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案,決議是本案審議通過,請依本會的法制作業要點辦理後續告示。以上就是今天的三個案子。 ## 4:54 我說明一下那個,第三案其實是為了配合這次低軌道衛星,對應通信業務,無線電評議案的開放,因為有一些審查費用,申設的審查費用,在那個表上面,有提供給各位,在這個上面的資料,審查費假使是申設的審查費是多少,假使是說衛星通訊是新增或變更的審查費是多少、屆期換照的是多少,那下面的就是行動寬頻費用電信網路,他的就是也是最近我們那個管理辦法後續,假使有人來申請,那申設的話,他的整個審查費是多少。 ## 5:53 另外那前面那個案子就是,我們的處務規程這個案子,是配合我們那個組織法的修改,我們本會組織法那個第九條第二項的修改,第三條跟第九條跟第十四條的修正,我們已經調整。 ## 6:24 好,因為今天那個我們黃處長有來呀,所以說他可以,因為這個整個網際網路的傳播的,因為配合這個修正,我們有了增加一部分,就是有關網際網路傳播治理的政策規劃跟推動,就是有那個網際網路傳播的治理處的部分,是不是請黃處長來說明。 ## 7:04 黃處長 (全名待補) 各位記者朋友午安。我想現在大概在報章雜誌,大家都有提到說,我們的網傳處,或者是專責機構的成立,好像似乎是要網路戒嚴,要箝制、管制網路言論,其實大家有一點過度的解讀。第一個,目前我們這個處其實是叫網際網路傳播內容處,呃傳播治理處,之所以叫做治理那兩個字,很大的原因是,我們不再是用純粹監理的概念。所謂監理的意思是,他是用、透過國家的高權管制、統治權管制的方式,來對於他的內容,比如說內容要監理、事前的審查、事後的監督,但是不是,大家也知道,網際網路上面其實有非常多這些境外服務提供者,甚至網際網路就是一個跨境跨域的概念,所以你很難用所謂的內國的法律,用高權統治的方式來去管理、管理上面的這些經營行為、以及他內容的呈現。所以目前在全世界,大概大家在談的,其實都不是 control and command 的這個概念,而是能夠 governance 的概念,而 governance 我們把它翻譯成叫做「治理」,這個是在未來成立了網傳處之後,他為什麼叫做治理處而不叫管理事務處,是用治理這個概念來落實。 另外就是,大家也會談就是,是不是我們特別要成立一個專責機構,是不是要做 24 小時要去監控內容,其實也不是。這一個專責機構其實,目前的話對於他是不是有政府啊,現在目前在中介服務法有談到由政府獨自捐助 25 億,那其實這一部分我們內部其實,我覺得還是可以討論,是不是由政府來投資,來創設基金這 25 億,是不是用這種方式,或者是說我們可以由各方面,共同來捐助創設,因為未來網際網路治理中心,他有一個核心的任務就是,他在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那同時透過這個去執行這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裡面的這些決定事項,來去推動治理,這是他的核心的任務之一。那第二個任務的話是,他在協助這些,像我們未來的中介服務法通過之後,那因為中介服務法裡面本來就有一個那自己的核心的職掌,那同時他在協作網際網路政策的執行。那另外一塊就是協助各機關,受各機關的委託來協助執行各機關的委託事項,他的核心任務大概就是這三塊。 ## 10:12 那將來的這個網傳處的話,他的核心任務,我想不知道各位手上有沒有那個草案啦,它包含了總共,總共有七大項的任務,一個就是網際網路使用者權益的促進、權益促進機制的規劃,網際網路傳播問責機制的推動,以及網際網路識讀及公民培力策進之規劃與推動,網際網路傳播治理、發展趨勢及使用者行為研析調查,那網際網路傳播爭議協處機制,還有另外一個就是跨域合作,以及跨域的交流,我想另外一個就是其他事項,網路的演進不是我們能夠預測的,主要大概就是核心這七項的任務。從這七項任務我們可以知道,他其實都不是以 command and control 這樣的概念、就是高權統治的概念來管理網路,而是透過大家一起來合力、協力的期待維持網際網路使用的秩序。其實最核心的概念就是說,我們都希望網路,假設能夠更安全、更有秩序的話,其實對於大家的使用以及業務的乘載其實是有幫助,我想在這個共同理念之下,大家透過公私協力、由政府透過使用者跟業者,直接三方面的協作,來維護網路秩序的和諧,那當然這裡面其實有非常多的,有些負面的,比如說假訊息也罷,或者說利用網際網路來做一些侵害權益也罷,這一部分是有在特別事項,有在其他相關部會,他們透過他們自己的法令的制定來執行,那不會是由通傳會網傳處,來制定法律來執行,他不是一個管理法、管理網際網路的概念。以上簡單報告。 ## 12:15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那請問一下就是說,那個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處,那聽起來就是,就是說這是使用者權益,那所以是包含所有任何的網站,或網路論壇之類的嗎?就是,這樣聽起來好像 PTT 之類的也會納在這個裡面? 黃處長: 你在說的是中介服務法的範圍是不是?在中介服務法裡面,中介服務法是一個行為法,你只要有從事什麼樣的行為的話,在這個法律的涵射範圍,就會受到處理。那另外一個就是,他叫中介服務的話,他其實在談的並不是所有的 content provider,而是就他們 platform 的那一塊去處理。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我補充一下,其實這個重點是,這個是在組織上、組織法上的部分哪,並非作用法,剛才處長講了,這只是說,這個是在組織法這樣的定義,但是這個並不是作用法,我們的作用法上面,假使要去做一些治理的話,是你要在我們的數位中介服務法,那個作用法上面有定義,就是像上面剛才你們講,我們那個範圍,就是中介服務提供者,那今天這個部分,在講的是說,我們的組織法有這樣的規定,並非作用法,組織法上面的定義是這樣。 黃處長: 就是我們可以延伸一點,就是說作用法裡面就是說,我們哪一個機關依照哪一個法律要去做什麼事情。今天在談這個其實就是在,這個組織希望能建構什麼樣一些功能。你會發現這裡面這些事項,可能都還不在中介服務法的範圍,意思是說,這兩個組織將來做的事情,會遠多於中介服務法。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那其實剛才處長講的就是,我們行政機關還是要依法行政,依照作用法。剛才講到的重點就是,專責機構裡面講的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來推動自律,各位手上都有,其實這個重點就是講,像我們兒少法46條有講說,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內容,避免兒少去接觸,要有四方的防護措施,那基於自律的觀點,所以說需要透過這個專責機構,跟多方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業者、公民團體、學者專家,透過這樣的一個大家的討論,建立一個共識的[??]框架,站在基於自律的觀點,就這樣子。 ## 15:13 記者: 那我可以再問一下,就是剛剛有提到,那個25億是有說,有在商討說到底是要政府⋯⋯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我想這個部分就是剛才處長講到,其實我們這個是草案,我們也在聆聽各界意見、辦說明會、公聽會,我們要蒐集各界意見,這個是草案而已,我們也是在蒐集各界意見,是怎麼來運作這個組織最適合,我們也在聽各界的意見。 黃處長: 因為那個25億是在講中介服務法的那個創設基金嘛,營運費用是另外一回事啦,現在是第一筆的創設基金要怎麼建立,那就涉及到由誰來運作,這個財團法人到底是屬於誰的,談是談這個事情,我想在這方面,大家要更深入的去討論,這個創設基金是由政府來組織比較好,還是說由所有的中介服務者、使用者、相關團體、政府機關來共同捐助,這也是一個方式,還有待大家來共同討論。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討論,因為我們這個是草案,我們也要辦說明會,也要聆聽各界的意見,也要登記個個機關團體協商,這是草案,我們還在聆聽各界的意見。 ## 16:43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請問一下那個新增的這個處,大概會有多少人,然後等到你們這兩個基礎處跟射頻管理處搬了以後,整個 NCC的員額會變多少?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其實 NCC 的員額,假使照這樣子的話,是應該有減少,因為我們設的,就是基礎處跟那個射頻資源管理處,會移撥的人總共有 61 個人,但是假使是網際網路,這個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處,應該沒有,假使能新增,員額也沒有那麼多。 黃處長: 我們[???]人手大概請增是40個人,最後他們要怎麼樣去核定,要基於整個任務運作、人員調配,還是要以行政院那邊⋯⋯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所以就是我們委員會的處務規程與組織表一併呈上去給行政院,我們第二案就是會函送給行政院來核定,那核定裡面就會包括剛才[??]剛才講的 ## 17:58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你們兩個處移到那個數位發展部之後,你們說所遺的業務量要合併設置基礎設施處,那請問一下基礎設施以後要管什麼?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基礎設施以後要管的事情,我講一下是說,其實我們移撥過去的業務就是包括資源管理跟分配,那第二個就是基礎設施跟資通安全的業務,第三個就是產業的輔導與獎勵,第四個就是電信的普及,這是整個比較大的四個項目啦齁,那另外就是說,我們其餘的部分,還有就是說我們未來網設處的話,他還有他的業務,像通訊傳播網路的建設審驗及檢驗督導、監督管理,還有通訊傳播網路的傳播管理法律及技術規範訂定及修正,那還有一些通訊傳播網路的驗證機構跟認可的監督管理,還有通信的動員分類計畫,災害防救任務的規劃、執行、監督,裡面應該有總共還有 10 塊,那我等一下再把這個詳細的資料,還有一些射頻管制機材、終端認證的管理等等,總共有十款,等一下我會把這些給[??]這些參考。 ## 19:43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我想問一下,那個治理處跟那個專責機關,他們的關係是什麼,你們算是監理這個專責機關嗎? 黃處長: 是、是。因為那是我們所處的法[?],不管將來他的創設基金是怎麼樣,他仍然是我們的財團法人,將來的監督與管理還是會落在那個通傳會,然後由這一個處來負責。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我想這個部分假使有機會,在數位中介服務法通過,有機會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將來成立這個專責機構,也應該給全民問責,也要提出他的透明度報告,才讓他的運作是一個透明的,所以說上一次講說,我們要持續跟外界來溝通,就是辦說明會、持續跟外界溝通,那剛才我們處長講到,是這個創立基金的 25 億,是由政府來捐助,還是由這些平台業者來個個機關,大家一起來分擔,這個我們沒有定案,這個是草案,我們聆聽各界意見,回到我們會裡面,經過我們[?]處研析,委員會來討論。 ## 21:14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那為什麼把它寫成在中介法裡面,25億的時候,為什麼你們就把它直接寫進去,而不是把它變成是,用所謂的共同捐助的方式,「或共同捐助」而是直接寫進中介法草案。那你們現在也希望這個東西是可以公開討論,那你們應該也有去研究這些,如果是全部都由政府捐助25億,跟共同捐助,到底優點跟缺點的部分? 黃處長: 當時確實是有兩個案子同時在討論,那那個 25 億最終的結果,是因為我們目前徵詢了一下相關的團體,其實大家對於這種,特別是說我們目標中的一些服務提供者,他們比較沒有到一個國家捐助一筆錢創設,但是他們可以捐助營運費用。這 25 億假設我們想要盡快成立,那由政府捐助 25 億是比較容易執行。我當時其實是在效率考慮上面。 ## 22:34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那這些這個共同利益者,包括營業者這些東西,會不會他們也進入到專責機構,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黃處長: 這個剛才副主委也補充了,它就是一個專責機構裡面要去執行的事項,都必須要公開透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其實重點就是說,未來這個專責機構有成立的話,他是一個財團法人,他的董監事是包括了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機關、業者、公民團體跟學者專家,然後他的運作機制就是要很透明,透過那個全民來問責。我想說這個,應該是他有一個透明度報告,他的運作都會是透明。 黃處長: 這個部分可以看一下我們中介服務法裡面的條文,裡面就有。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其實那時候的 25 億,第一次的創設基金,其實我們是,那時講過,去參考英國 93 年的時候,那個 [???] 的成立,討論到已經 20 年,那個物價指數的調整,第二個是牽涉到他的房舍,才這樣子的 [??] 但是是要以什麼樣的模式,我們還沒有確定,因為其實都有,我們討論草案的時候,都有想過,我想說這個,我們還會辦說明會、公聽會,跟各界在持續的溝通。 ## 24:41 :::warning 求聽打校正 ::: 記者: 可以先透露一下,那個溝通的內容,大概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其實我們都沒有定見,沒有預設的立場,回來的意見,其實我講的,我們就是用 iWin 的這種防治,委託民間來辦理。 其實有三種模式,一種是政府直接介入,類似像亞太地區的國家,就是政府直接介入,像 KCSC 這樣子,去對網路內容直接審查。那也有像 iWin 這種方式,是透過自律,那另外一種是兩個之間,一個是透過自律,一個是政府的介入,用一個財團法人的方式,假使是類似 iWin 這樣子有一個機制來處理,一個是全然沒有自律,一個是像韓國 KCSC,那一個是 iWin 的擴大的方式,都有不同的優缺點啦。我想說,我們沒有預設的立場,只是在辦說明會,聽各界的意見,我們把這些各界的意見。我想最近有很多媒體的報導,那也有很多的意見,我們都有在收集。 ## 25:59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 好,那就這樣子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