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數位中介服務法, NCC image: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44b11e40b05800856b7f70740017bb26.png --- # 0816 說明會: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 :::info 共筆匯總:https://g0v.hackmd.io/@mrorz/ncc-disa/ 此份逐字稿與截圖內容以 CC0 釋出至公共領域 ::: {%youtube i4i8iXRS48Q %} ## 2:58 司儀: ## 4:46 法案說明 內容同 https://g0v.hackmd.io/ZJoEgT06RS6DhdN6oxy2VQ?both#0507 ~ 18:00 ## 16:18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c37d7a79669f11b3749c9ebf2610287c.png) 主席: 好謝謝。接下來就要請現場的來賓給予指教。我們的發言的順序,先請有登記發言的來賓先發言。因為要讓各位盡可能有發言的機會,所以我們第一輪發言中,發言的規則大概是 3+1 分鐘,如果各位都發言完之後,後面想再補充發言,我們就時間再放寬。 原則上我們兩到三位發言之後,我們再看看是不是做一個回應這樣的方式。這樣的程序不曉得各位有沒有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請登記發言第一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周專員,謝謝。 ## 17:38 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7533a7629566a38bd405efeaa5a368ef.png) 周專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周冠汝第一次發言。那首先想針對草案第18條的針對謠言不實訊息加註警示的部分,在草案的說明看到說有參考了2018年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的這個規定,但是經我們查詢之後發現,這個訊息並不是針對謠言不實訊息的規範,也沒有要求加註警語。那依據指令的定義其實2018年的這個指令是主要是針對仇恨言論跟引起暴力的言論,那仇恨言論也是針對種族膚色種族國籍等等,甚至在該條文的這一條款式要求提供有效提升媒體識讀的方式,在該指令定義中,媒體識讀是批判思考能區辨事實與評論的能力。那所以本草案條文提出的主管機關可在法院作出裁定前要求發出前加註警語,並非歐盟2018年指令的內容。反而是在新加坡針對不實訊息的法令POFMA(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才具有加註警示的規定,那這項規定已經在公民社會被詬病多時。 那回到台灣的狀況,我們看到過去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散布謠言的條文曾被執法機關大量的移送,那出現法院不法的情況為多,那賦予行政權力過大的權力,對言論自由社會信任會產生巨大衝擊,那即使行政機關必須要提出作用法,那過去台權會在做透明報告調查的時候,也曾經發現就是警政署在回文曾經提到引用刑事訴訟法 229、230、231,要求限制詐欺有關之網路內容,所以作用法的明確性也是一大挑戰,那建議刪除政府政府可以直接針對不實訊息加註警語之權力。 第二點想要講草案21條對政府透明度的部分,首先我們想要肯定這個草案在透明度提升的這邊。因為目前的規定是只有針對各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要求限制網路內容需要登載至網路資料庫。就我們在公開資料所看到的是,台灣過去也至少在經濟部跟中選會都曾有發布新聞稿,去表示曾以溝通跟檢舉等業者本身的自律規範,要求限制特定網路內容的情況。那又本草案對於限制網路內容的門檻,較現況高,比方說要求法官保留。那未來可能會出現政府機關以業者既有規範之政策,比方說社群守則等等檢舉或要求限制網路內容的情形。所以建議要加入各該主管機關與業者的自立規範,要求限制網路內容,如果有這樣子的情況也需一併登載共同資料庫公開相關資訊。 那再來是17資料保存的部分,其實是建立於應該要設立於資料保存的期限,設立這個期限,不會讓各個作用法有狀況。或是它是一個最高的限制,不可超過特定的天數,這個部份我們書面資料再補充。 最後一點,是想要針對說是在這草案裡面有不少的罰則會涉及到業者自律以及知悉某個違法內容要下架的情況。我們考量到業者可能會因為避免要遭到開罰,而傾向說大量、比較高可能性的去刪除,或是對有疑慮的內容降低排序等等的限制行為。因為其實在現行狀況下,民間團體跟社會運動進行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平台的錯誤警告,比方說有一些針對社群守則的警告,或是錯誤刪除的狀況。那我會想請問在進行這個草案的過程中,是不是有針對現行台灣常用服務的錯誤阻擋刪除降排序有任何的人權衝擊評估跟研究調查可以參考。好我發言到這裡謝謝。 ## 22:19 台灣匯流研究學會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34632b69233918cd8adbf822df6e5662.png) ## 27:50 台灣通訊學會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0f3b0f02e7721c5eea87bd02cbcdd045.png) ## 33:46 綜合規劃處回覆-針對台權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8f6e6655f9a6c96dfa69ea3169aec664.png) 謝謝台權會的代表。我先就台權會的代表,去做一個簡短的回應。 台權會代表剛剛有提到是說,第十八條加註警示的部分,是參考歐盟的資訊媒體服務指定,就是立法說明這邊有提到。的確我們在發想這個加註警示這個功能的時候,我們心中想的是說,加註警示他其實就是業者現在實際上做到是「Learn more」,就是他提供一個是中立性的文字,那只是提供使用者在觀看這則訊息,或者是要轉發這則訊息的時候,再多想想,然後並且有其他的參考的資訊來源。 我們這邊立法理由這邊文字上寫得不明確,這個其實我們內部有在做幾個檢討。那我們也注意到說,這個加註警示這個,引發各界很多討論,這個部分我們也會之後再持續做一個修正,讓他加註警示是呈現一個中立的性質。 另外這個台權會這邊有提到,這個二十一條登載這個部分。那其實我二十一條他有登載情形有包括三種,那第一種是依照法院的裁判,第二種是照各主管機關他自己依照他的法律去做的行政處分書,那第三種就是說,業者是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告知。那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第二十三條,其實第二十三條就是說,資訊儲存服務業者,他要在移除使用者資訊的時候,他必須要告知使用者相關的、明確的理由,那這些明確理由就是包括說,他審酌的事證,還有就是涉嫌違法的資訊,他法律的依據跟理由,或者是依照他的使用者服務條款資訊。也就是說,今天如果行政機關他是透過業者的服務使用條款,告訴資訊儲存業者,有這個違法的情形的話,那業者這邊如果是做成了移除使用者資訊的話,他也必須要去做一個登載的動作,所以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那另外就是說,這邊還有講到資料保存期限的部分,這個部分後續我們也會在做一個討論,因為畢竟資料保存要保存多久,尤其是特定使用者的個資要保存多久,這個都要一個很大的保存空間。 那台權會這邊又有提醒我們是說,會不會有業者到最後做一個過多的刪除,有沒有這樣子相關的評估,那其實我們有注意到現在各種平台上面,大概都會有這樣子過度的刪除的情形,但是我們想的是說,就是因為我們怕說業者會會依照他的服務使用條款,或是依照各種理由去做過度的刪除,所以我們在定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時候,我們心中想的是,我們要創設一個社會問責的機制,去平衡這些各界可能的一些風險。所以我們在創設這個機制的時候,我們有想到是說,我們為了要避免業者過度刪除,所以我們必須要提出一個內部異議機制、外部爭端解決機制,還有最後我們還是讓使用者有去做一個行政救濟這個動作。那另外呢,同時這個刪除之後,他會呈現在透明度報告裡面,也會登載在共同資料庫裡面,這些都是創設一個社會問責的精神,我們希望透過這些機制去平衡這些可能過度刪除的風險。 ## 37:25 綜合規劃處回覆-針對匯流 去刪除這些過度刪除的狀況或是洩漏。 37:25 那再來就是說那個,ㄜ,匯流學會這個何老師這邊有提到的是說,加註警示這個部分,同樣的就是說,我們也會去做一個精進的檢討。 那至於何老師這邊說,提到歐盟這邊,有一個印象廣告、??模式條文,這些參考,其實我們也必須跟大家報告就是說,我們在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時候,我們參考的這個版本是由歐盟在2020年公布的一個版本,那我們知道說歐盟其實BS***其實到現在都沒有完成立法,那他現在是歐洲議會有通過,那今年9月份的時候臨時會還會去做一個表決,到時候才會有Final版的條文出來。 所以呢,也就是說,歐盟這邊如果有最新的法案,就新的調整文字的修正,我們也會同時的去參考,包括老師建議的意象(逆向?)廣告或是暗黑?的模式,這個其實對於..那個人權,還有對一個弱勢的族群保護,也是非常的重要。 那另外老師這邊有提醒我們是說,25億公設財團法人噢,到時候可能還是會有一些,行政上、立法上的介入,那我們在發想這個專責機構的概念就是說,因為歐盟他是有一個,眾會員國有組成一個數位專責聯絡機關,然後由各國去一起聯合做一個統一的一個...執法的標準,那因為臺灣目前是沒有這樣子的一個制度,所以我們會希望是說,藉由這個專責平台來擔任政府跟產業之間溝通的橋樑,那但是這個專責機構也是會有多方利害關係的人來參與,這包括公民團體、包括產業的代表、或者包括學者專家,大家一起來討論是說我們要這個專責機構的一些..ㄜ去做一些建議的標準,或是做一些細、細節上面的一些作業的討論,所以我們的發想地點是說,專責機構他的確、他是一個共同治理的平台。 39:25 那,另外再來就是,通訊學會簡律師這邊有提到就是說,BSS這邊沒有對中介的定義.. (段落8/21_18:00初稿完成,預計校稿中) ## 39:19 綜合規劃處回覆-針對通訊協會 ## 40:19 主席補充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666631cb4782a64bf56f14420c903e8c.png) ## 52:57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744a84fa6e5ce6c2f6f9719755a50cf5.png) ## 57:53 媒體改造學社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ff5990e4d46ed1a6c305fddad472f465.png) ## 1:02:34 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回覆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f9287d85113c1c1a499caaff0e84acaa.png) ## 1:05:04 綜合規劃處回覆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92c8151ffd9bd77acff854935ecfe863.png) ## 1:06:10 主席補充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2b8468d7b710b92e205532259b1fa8c6.png) ## 1:13:16 現場Q 全國律師聯合會 洪律師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3263850cc37373accdbcb04436dc8c5a.png) ## 1:17:28 法律事務處回覆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b03164af27b3bf04bf124844060b53e1.png) ## 1:18:31 主席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9b63be434a5eea217216345e01999a8a.png) ## 1:19:58 現場Q2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10da7e4c084a65455df6fda97182b6fe.png) ## 1:24:22 主席 ![](https://s3-ap-northeast-1.amazonaws.com/g0v-hackmd-images/uploads/upload_c1ff4a33a84e236d0387a4df5f98142a.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