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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OGP, ogp --- # 大家一起來寫「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提案統計 [活動頁面](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31e9918-59d5-4a1a-b105-96af228f3147#middle) 發布於 2020-02-21截止於 2020-03-06 民眾對五項承諾提案/意見數 - [ ] 承諾事項一極大化開放資料加值應用:6個 - [ ] 承諾事項二擴大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機制:4個 - [ ] 承諾事項三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機制:1個 - [ ] 承諾事項四落實清廉施政:2個 - [ ] 承諾事項五執行洗錢防制:1個 民眾新提承諾提案/意見數 - [ ] 保障勞動權益:1個 - [ ] 空拍機管理:2個 - [ ] 程序問題:多個 --- ### 承諾一:極大化開放資料加值應用 ####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 * hc15天前 第一項:政府資料開放與運用法制化(國發會) 啟動政府資料開放與運用專法之研議,建立資料共享及利用機制,明確定義資料格式、品質、資料利用權利義務關係等項目,以完備我國資料共享應用環境。其中只提到「明確定義資料格式、品質、資料利用權利義務關係等項目」,卻沒有提到應該明確什麼樣的資料必須公開,或者什麼樣的情況下資料可以不公開,除此之外都必須以符合規定的格式公開。而若是有不公開的條件下,如何排除問題並給予部分公開(例如涉及個資等) * Lorenz Jiang6天前 【投書】法律先行、觀念卻未跟上——如何改善政府資訊公開的「半透明」窘狀?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還有昨天看到這篇投書,裡面點出目前開放政府碰到的阻礙,很值得一讀,重點包括: - 2011 年的全球資訊權評比(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在 128 個受評比國家中,我們排名第 118 名,即便已經實施六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我們仍拿到這麼差的成績 - 部分機關消極看待民間申請資料,碰到的情況有:機關不回覆、不合理的拒絕理由、研議時間過長措施使用時機 * shuchen5天前 承諾事項名稱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擴大政府資訊取得及使用 建議的主政機關 法務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為何? 啟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稱本法)修法之研議,落實本法「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立法意旨,便利民眾取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修法方向建議列舉如下: (1)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具其他合法理由,應以電子格式提供為原則。(本法第八條) (2) 提供民眾申請政府資訊,不以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為限,民眾可指定以電子格式提供。(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3) 申請政府資訊時,民眾無需寫明申請用途。政府資訊提供與否之准駁,應以「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無關民眾使用用途。(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4) 除為判辨是否為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予以減免費用或是判斷是否屬於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但書情形,不得視用途(包含使用目的、範圍、方式等)收取費用。至多只在初始頁數以外,依提供成本收費,以降低資訊取得門檻,提高資訊公開之機會(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5) 政府機關處理民眾申請政府資訊,判斷為非屬「對公益有必要者」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之情形,應經過適當諮議程序,並將研商情形及結論之書面資料,連同准駁決定及理由,提供申請人。(本法第十八條) (6) 明文規定主動或被動提供政府資訊,非屬法律明訂應保護之個人或營業資訊,應不限資訊使用(或再使用)行為之主體、目的、時間、地域,且於再使用時應免受收取費用之限制。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1) 政府機關提供紙本資訊,造成傳播困難。或要求申請人到場閱覽,資訊取得不易。 (2) 政府機關因不認同民眾資訊使用用途而拒絕公開。 (3) 收費過高造成弱勢族群取得資訊門檻。另有些資訊(料)提供時,未以行政成本作為收費基準,使行政與使用規費和授權費混為一談(如氣象資料、國土測繪資料)。 (4) 民間團體以公共性為訴求向政府申請資訊時,遭機關駁回,但不清楚機關認為該資訊之提供不符合「對公益有必要者」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的判斷原因。 (5) 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時,自行解釋為僅提供該申請人,並限制該申請用途使用之,不得挪作他用。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擴大政府資訊取得及使用](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QkdiAEi7uOz4O4bHfhdmFDwxZgqqTAXsUkWNqDsadTs/edit#) #### 協調跨部會資料使用,檢討氣象法,檢討災害防救法,設置政府資料開放申訴審議委員會,區別「政府開放資料平台」、「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民生公共物聯網定位 * Jesse14天前 承諾事項一 政府資料開放與運用法制化(國發會) 建立開放資料集平臺,提供加值運用(科技部) 彙整空氣品質、水資源、地震、災防等領域資料,提供各界申請及運用高效能運算資源,擴大資料加值應用成效。 1. 這些資料散布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內政部消防署、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各機關,跨部會署局是否願意通力合作,確實提供各項原始資料,不得藉故不予提供與開放? 2. 這些資料之運用可能受到《氣象法》、《災害防救法》等其他法律之不合理限制,政府是否願意承諾進行整體法規調適檢討並提出相關報告?若個人或民營事業並非不當使用卻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處分應如何處理? 3. 中央二級行政機關(部會)設置「政府資料開放申訴審議委員會」(仿政府採購制)或強化原有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之功能,專責處理資料開放及使用之爭議。 4. 請問該平臺與現有國發會「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國家災防科技中心「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 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 (包括但不限於前述兩平台)之差異在於?有無重複建置平台之必要? #### 規劃政府與法治課程 * TP13天前 關聯事項:極大化開放資料加值應用 意見:讓國高中生學會正確查詢政府法規、報告、公告、開放資料 配合單位:教育部 詳細說明:我認為「開放政府」的觀念也應該深植到學生心中,讓學子們從小就有正確的民主法治觀念、更了解政府運作過程,懇請教育部為高中生和國中生規劃「政府與法治」課程,除了教導法律知識、常見法規、訴訟實務流程等,更應該納入實作小組討論,例如 1.列出最近兩次酒駕修法主要差異以及修法歷程 2.近13年失業率最低的那一年,有舉辦什麼選舉? 若有,當選人有誰及其當選哪些職位? 若無,請找失業率次低的年份,依序直到有選舉的年份做回答 3.根據《2010資通安全政策白皮書》,在最新一年的調查中,民眾不信賴資安環境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我國在發展資訊安全產業面臨哪三項挑戰? 讓學生了解到這些資訊都有賴政府持續提供、學習如何找出答案,也能從中瞭解到政府在做什麼和選舉是在選什麼,幫助下一代深植民主、開放的思維。 * Lorenz Jiang6天前 看到有人提議開放政府融入國民義務教育,這想法還蠻好的!新課綱已經加入「媒體識讀」,要教導下一代正確的媒體觀念,避免假訊息的侵害和氾濫,從小教起的效果最好;而且現在越來越多民代和政黨要推動 18 歲投票權,社會越來越重視青年的聲音以及培育,既然要彰顯大民主和開放的價值,這麼做確實能有效讓孩子知道如何參與政治、關心時事甚至為自己權益發聲,蠻有機會加快社會進步的速度喔,無論法治觀念或開放的心態。 #### 增列金管會等主政機關,建立行政機關間資料共享及利用機制,統一發布政府重大訊息 * Work Maxwell12天前 (一)承諾事項名稱:極大化開放資料加值應用 (二)主政機關:除目前規劃事項外,建議增列金管會、勞動部、衛福部。 (三)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不同行政機關間目前並未建立完善資料共享及利用機制。例如針對上市櫃公司應該發布重大訊息的事件,不論各主管機關裁罰或有相關懲處的事件,均未有通知有關機關的機制,衍生社會後續多餘追查違法的行政成本,導致一般社會大眾無法即時獲得重要資訊,經濟交易成本過高、環境保護與企業社會責任無法落實等問題。(早期有類似作為,但缺乏後續追蹤與建立有效SOP機制與制度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勞委會與金管會合作,將要求發生職災並經停工處分之上市(櫃)公司,主動將訊息公開) (四)承諾事項為何:應承諾針對重大訊息部分,統一建立開放政府網站,蒐羅各種涉及應發布各種重大訊息內容資訊並明確由各主責機關即時就執掌內容公開資料,再由金管會與企業自行追蹤並發布重大訊息。預期可以讓更多民眾了解實際政府公開資訊,達到完備我國資料共享應用環境目標。 (五)與核心價值的關係:依照承諾事項,達到應該發布重大訊息事件時,民眾可以透過開放政府網站完全了解事件本末,並可以查詢檢視對象。落實透明與課責內涵 #### 改善資料處理流程,強化數位隱私保護,強化民眾認知 * 雨蒼6天前 承諾事項名稱: 數位隱私 建議的主政機關 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但這機關還未成立) 承諾事項之描述 政府應改善資料處理流程,強化人民數位隱私的保護,並強化民眾對此議題之認知。 承諾事項為何? 政府應強化人民數位隱私的保護。具體至少包含: * 應成立獨立的個資專責機關。 * 修正個資法有關告知、同意、拒絕、個資影響衝擊評估、甚至去識別等規範等,確保未來的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是在公正、合法、透明/易懂的環境下為之。 * 大量開放資料被使用在自動化處理的機制下,政府也應強化自動化處理機制的透明性,確保人民能理解機器所做出的決定。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 確保人民知道自己資料被政府所收集後的動向,以及充分瞭解其所固有的權利。 * 確保政府對資料的處理是合目的、具必要性、且侵害最小。 * 確保因大量資料利用後產生的自動化的決策能找到可究責的對象 * 降低民主社會的運作因資料濫用而遭受危害的風險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 我國個資保護機制的可信賴度 * 公、私部門推動開放資料的可能範疇 * 政府間資料交換的條件、內控、外部監督與課責 * 公部門擬定、落實公共政策的流程與課責 * 私部門的營利機制個人權利、民主社會正常運作間的調和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有助於我國在上述議題能促進政府的專業度,以及民眾的數位素養。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的相關性 * 成立獨立的個資專責機關,有助於實質監督個資法的落實,對各機關的資料應用課責。 * 強化個人的知情權,有助於對大眾透明政府對資料的運用,並使公共能行使其權利,或參與政策討論。 * 透明自動化處理的機制,有助於民眾了解關於個人的決定如何被做成,並判斷如何對政府課責。 填表人 何明諠、林雨蒼 #### 開放環評 * shuchen5天前 一、承諾事項名稱 開放環評 二、建議的主政機關 環保署 三、承諾事項之描述 1. 承諾事項為何? 各政府機關統一監測原始數據格式,將環評程序必須參採的各類政府已公開相關數據和開發單位另外自行調查或監測的在地數據,一併收入資料庫,並提供即時視覺化瀏覽工具,將專家才能判讀的相關資料轉譯為民眾可以理解的語言或圖像,降低民眾公共參與的入門門檻。 2.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目前由開發單位製作完畢的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是由環保署公開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以PDF格式供民眾下載閱覽,同時提供紙本放在開發行為所在地的鄰里辦公室。這種檔案或紙本提供方式非但無法更新最新數據,開發單位也可能選擇性或錯誤引用數據,造成環評審查委員需要花費時間處理資料引用的錯誤。對一般民眾而言,更難期待有能力及時間去理解判讀動則數百頁、甚至千頁的環評書,因此,相關資訊雖然公開,內容的正確性、易讀性都尚待解決。 3.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民眾更易了解政府及各開發單位對於環境現況的掌握情形,消弭資訊落差,同時環評委員也能利用這樣的資訊平臺進行相關審議及討論,避免開發單位有意或無意誤用資訊。 4.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的相關性? 符合透明及公共參與的核心價值,可提高資訊公開的品質,改善公眾獲取資訊的機會,並且降低公民參與環評程序的門檻。 四、填表人/機關/團體 郭鴻儀、張淑貞 相關資料: [郭鴻儀/活用資料,打通環評的任督二脈](https://e-info.org.tw/node/222279) --- ### 承諾二:擴大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機制 #### 整合青年政策行動平台,試辦校務資料開放 * Jesse14天前 承諾事項二 青年政策參與(教育部) 優化青年好政Let's Talk系列活動,辦理公私協力的青年政策行動平台,深化青年政策參與管道,達成青年賦權。 1.地方政府部分亦設有青年事務之專責機關或青年諮詢組織,請問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置平台時是否考慮整合為單一平台? 2.教育部推動所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實行學校資料開放;積極邀請國立大學試辦示範校務資料開放,並鼓勵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促進學生權利、學生參與,達成校園民主。 #### 建立公民線上參與個資合理使用規範 * Ming11天前 有關承諾事項二(擴大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機制)及事項四(落實清廉施政)之內容,個人建議應規範民眾參與電子連署、政策參與及線上參與政治活動(例如加入任一政黨成為黨員或參與政黨線上連署活動),應保障民眾個資使用規範,以及於網頁公開顯示民眾參加線上政治活動個資及隱私權規範,保障民眾個資合理使用之權益。 #### 人民參與公設保留地解編 * Frank8天前 承諾事項二 建議人民可參與公設保留地解編計畫 個人陳情縣政府後,承辦人指稱開發計畫 是委由民間土地開發建設公司規劃, 核算開發成本計算抵費地比例, 但過程不透明,且未採跨區市地重劃, 欲以單一使用區內公保土地持有者 負擔全都市計畫綠地成本, 同時曲解內政部作業原則, 即雖限制民眾可取回建地比例以50%為上限, 本應以都市計畫區內稅收補償權益受損的民眾, 卻要求特地區域人民以抵費地負擔公設成本, 實為助長開發公司(財團)巧取豪奪~ 應徵收未徵收土地逾五十年, 何時得見土地轉型正義? #### 研擬JOIN平台空間規劃類政策主題輔助介面與工具 * chewei5天前 木柵國有地的線上願景拼貼案例:https://www.unli-diy.org/dev/muzha/ 研擬 JOIN 平臺針對空間規劃類政策主題所需之輔助介面與工具 建議主政機關:國發會 JOIN 平臺 建議內容摘要:此工具可用於空間規劃之先期階段,例如於公共工程標案研擬階段,透過此類工具了解基本需求與公眾意見。透過公共的網頁工具,促進多元立場的空間使用者與利害關係人,了解各種看法與觀點。綜上,促使公共工程的目標與工作事項,得以於先期階段,即能進行議題整理並了解民眾的期待,輔助案件下階段的決策與推動。 建議內容網址:附件2:[我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建議承諾事項格式-承諾事項名稱:研擬 JOIN 平臺針對空間規劃類政策主題所需之輔助介面與工具 - Google 文件](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5DGPXd6UdXD051FFNvOnY5CpWFIHZR66o9PXHqbElMM/edit) #### 搶救文資,公民 can help! * shuchen5天前 一、承諾事項名稱 搶救文資,公民 can help! 二、建議的主政機關 文化部 三、承諾事項之描述 1. 承諾事項為何? 《 文資法》中規定,地方政府有義務主動普查公有建築是否具有文化資產潛力的建築,若有則需列冊追蹤、定期巡查建築狀況。都市更新條例也有設下檢核流程,督促開發單位及地方政府主動檢查單元內是否有文化資產潛力之私有建築。然而,兩道政策當中強調的主動性,必然造成地方文化局不少額外業務,一線公務人員對於開放更多資料、揭露更多文資潛力建築物地點難免有所抗拒。 解方1:地方政府可公開有列冊追中的公有建築名單,建立線上回報平台,邀請民眾協助回報古蹟的近況。 解方2:為私有建築建立地理資訊平台,配上更友善整合的史料搜尋介面,讓關注古蹟的公民社群線上合作,協力蒐集都市裡具有文史價值的建築歷史,及早發現有文資潛力的私有建築。 2.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蒐集資料提給文資委員做審議的時間十分短暫,在此案中只有3個月。 提報人需自行準備資料,在有時間壓力下對於民間提報人來說十分不易。 仍有許多史料尚未整理、掃描、數位化建檔以及公開,因此官方資料庫未必完整,民眾搜尋不易。 審議委員是否應以官方資料為唯一考量,而忽視民間口述歷史和新聞報導歷史的重要性,值得文資界各方專家討論。 3.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面對更多未來的文資搶救案例,也可以感受到地方政府文化局面對文資法強調的公民參與、政府開放資料的大方向,有許多心力不足之處,期待有朝一日文化局和文資團體能夠不再是對立面,而能同心為留下城市的故事努力,減輕文化局公務員的業務量。 4.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的相關性? 符合透明及公共參與的核心價值,可提高資訊公開的質和量,改善公眾獲取資訊的機會,充實具文化資產潛力的建築資料庫。 四、填表人/機關/團體 吳宗霈 張淑貞 相關資料: [紅葉園被拆案:倉促的文資審議與龜速開放的資料,如何奏起老屋輓歌?](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hong-ye-yuan?fbclid=IwAR2ry943pwN5Dh5sNENWFtUXvMZK4sm5ewKcxQ-yOjP4EolzAHRJjqRuqC8) --- ### 承諾三: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機制 #### 建立原住民族群主流化發展與推行 * 承諾事項名稱:承諾事項二擴大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機制 建議的主政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為何? 建立族群主流化發展與推行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應讓社會大眾及政府機關具有禁止歧視之規範,且要有清楚的概念界定,在各項規定或所涉及內容因有明確的族群平權,建立族群統計、分析、影響評估、族群意識培力,族群機制等措施。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台灣為多族群文化所建構社會,但常其在統治治理上都為多數族群所掌握,往往侵害其他族群而不自覺或不在乎,當主群主流化的觀念深入各單位及社會後,在制定或施行各項措施實能夠避免或減少對於群族的傷害。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的相關性 比原來原民會提出的「擴大原住民族國際合作與交流」更能符合「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機制」主題內容,也切合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餐與,「擴大原住民族國際合作與交流」已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其經營的工作目標,應以常年在行政機關及族群所共同面臨問題為主要承諾才是。 --- ### 承諾四:落實清廉施政 #### 全球清廉印象指數逐年目標、《揭弊者保護法》 * TP13天前 關聯事項:落實清廉施政 意見:設定全球清廉印象指數的逐年目標,並儘速立法《揭弊者保護法》 配合單位:法務部、監察院 詳細說明:國際透明組織未針對各國反貪腐事項提出「全球清廉印象指數」,台灣近年來分數成長幅度過於緩慢,甚至有停滯的情形,去年的成績仍然是排在亞洲第7名、全球第28名,我認為這樣的成績明顯不夠好,現在政府力倡民主、開放,所以應該更積極設定「全球前15名」的目標,呼籲政府用更大的力度往這目標前進。請參考芬蘭、瑞士和新加坡等國的作法,同時在推動新南向政策時,應輔導與協助企業在各國進行商業投資,應避免受到貪腐風險的威脅,最重要的是盡快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工作! #### 開放政府採購資料 * Lulu Keng5天前 承諾事項四:落實清廉施政 承諾事項名稱:政府採購開放資料 Open Contracting 建議的主政機關:國發會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法務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讓政府採購案件內容實質呈現完整、透明、可分析的數位化資料,提高效能。 承諾事項為何? 1. 政府採購案 (標案) 需完整,除了「招標」、「結標」,也須包含「合約」(或計畫內容) 和「結案報告」。 2. 採購網釋出之資訊應該有完整的資料集可以打包全部資料做分析。 承諾事項將涉及哪些公共問題? 1. 關於釋出完整文件:採購案的查詢,目前有些僅有部分資料,也就是只有招標書、得標商,而沒有計畫內容和成果說明,無法得知施行效果,也無法了解政府此項採購成效並進而監督或跟進。 2. 關於採購文件應有完整、機器可讀可分析的數位資料集:許多政府委外案仍是紙本進行,而在採購網上僅有符合GPA 標案(符合 WTO 可全球投標的標案)是以全資料集開放,約佔總標案的 24%。(106年)。在沒有完整可分析資料下,無法進行有效比對分析,也因此可能讓政府採購案的公開流於形式,沒有辦法經由巨量資料 (Big Data) 有效釐清標案成效、品質、後續效果、是否疊床架屋 (不同局處有相同採購)等。 承諾事項本身對於解決這些公共問題有何貢獻與助益? >> 了解政府採購案進行過程、結果,而非只知道案件內容和廠商,才得以實質監督。 >> 有可以分析的資料集,得以完整查詢、比對政府相關採購,因此不僅是公部門自己的檢視系統,各方專業都可以協助監督並提供更好建議、方案。 >> 根據其他國家經驗,有完整且公開透明的機制,政府採購會往正向發展,包括被更好的公司標下、增加更多潛在廠商 (而非固定幾家)、減少重複開銷、抑制回扣、甚至減少第一線公務人員跑行政流程的時間,直接完整數位化。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的相關性: 政府採購案件完整公開 1. 政府花費更加透明。 2. 採購和執行成果得以分析比較,讓更廠商、公民、社團得以參與。 3. 透明可分析的採購資訊,可讓各方專家、有興趣民眾監督政府花費。 相關參考資料:https://www.opengovpartnership.org/policy-area/open-contracting-procurement/ 填表人/機關/團體: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 --- ### 承諾五:執行洗錢防制 #### 宗教團體財務透明 * 許先生9天前 請嚴格執行(訂定)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法案及政策,阻絕洗錢漏洞 各項調查都明確指出台灣的宗教團體存在洗錢漏洞,立法者與執政者至今仍未提出有效防止及解決方案,請務必在保障宗教自由的狀況下,嚴格要求相關團體落實財務透明,金管會目前採取有限度介入,但最根本解決之道應該是立《宗教團體法》,建構有效的約束力,達成社會公平、避免國際洗錢評鑑再度遇到阻礙。 --- ### 新增一:保障勞動權益 #### 簡化工會籌組門檻及流程 * Jesse14天前 另,建議新增「促進勞工政策參與,鼓勵勞工籌組工會」(勞動部主辦),簡化工會籌組門檻及流程,提升勞動權益。 ### 新增二:空拍機管理 #### 管理/教育取代限制 * TP13天前 除了這五大承諾,我認為還需要多一個「管理/教育取代限制」 意見:非敏感地區,只要積極管制空拍機、不應禁止飛行 去年蘇院長推出「開放山林」政策備受各界好評,雖然也是看到有一些新的問題產生,包含搜救次數增加,表示在登山教育和宣導做得還不夠,但開放的方向絕對是對的,只要慢慢降低錯誤觀念、增加登山意識,隨之而來的提升國民健康、認識台灣、刺激觀光,都是有正面助益。 我希望這樣的觀念能放在其他領域,最近空拍界的大新聞就是行政院要限縮空拍範圍,業餘者能拍攝的縣市被大幅限縮,那比例實在太誇張,禁止得很沒意義,完全不符合開放政府的宗旨。大家同意夜間不得飛行、同意要考照、同意要登記,然而2020/4/1開始的新規定是非商業需求,很多縣市就是完全不給飛,毫無正當理由的禁止,應檢討該政策。 #### 重新檢視空拍機正面表列政策 * 偉8天前 能不能請國發會與行政院重新檢視空拍機政策?請不要實施正面表列(預設禁飛,例外允許),這是扼殺創新、背離開放的作法,我真的無法理解行政院開放民眾進山,卻不允許在休憩區域飛空拍機是什麼意思… 而且400呎的高度也訂太低,這連平溪的孝子山頭都到不了,更何況鳥瞰的拍攝角度,難道民眾登山想做生活紀錄、分享風景被受到重重限制? 民航法三讀都通過這麼久了,將近半年各地方政府都還沒確定綠區,效率這麼差,只會推脫協調時間長,既然打算採用正面表列,那也要有能力和責任去早日完成核定阿,如果非要這麼保守預設禁止,那就請行政院督促地方政府儘快規劃合理飛行區域,只要非大樓、敏感及基礎建設區域,都應列入綠區 ### 新增三:程序問題 #### 研擬定期期中檢核機制,會議開放參與,研擬跨部會協作機制。設置類執行委員會的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角色,管考行動方案。修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 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作業規範第二、四、六點(論壇之組成應有多元性、鼓勵使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論壇應為常態性運作且其運作應定期檢討),檢討行動方案執行期,國發會開放政府專頁作為官民協作入口。 * ael5天前 程序問題: 1. 若為四年期,應於每年或每兩年進行期中檢核與滾動式修正,以避免行動方案淪為空談,未能有效課責開放政府行動方案落實程度。 2. 各部會接下來召開的承諾細項討論會議,應廣邀利害關係人或比照公聽會辦理,不只侷限於閉門專家學者會議,需開放公民參與管道,例如使用 JOIN 平台、現場直播並允許網路評論、在主責機關的社群平台和官方網頁公布會議相關資訊、會前公布待討論事項與與會名單、會後公開會議記錄。 3. 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未討論政府各部會間如何跨部會開放與協作,例如各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之職責與相對應授權。 * shuchen5天前 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MSF可以發揮的功能 如主文所說,政府這次提出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本身極具意義。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屢次申請加入OGP被擋在門外,但是自提行動方案的做法,對內可以深化民主,對外則是展現我國的決心和氣度,兩全其美! 但是到目前為止,從五大承諾方向的提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二週意見徵詢,以及不知何時制定的《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作業規範》,整個過程說實在....很不OGP。 OGP從制定、執行、修正、到評估,有三個簡單卻容易被忽略的原則: 1. 資訊傳播 2. 對話共創空間 3. 共同享有與共同決策。 我國執行的情況卻是: 只見媒體報導我國要提出開放政府行動方案,卻無其他官方宣傳如舉辦說明會,告知民眾相關細節。 在民間缺少宣傳認識的情況下,直接給二週意見徵集期,中間還有228連假,時間太過倉促,民間反應不及。 無參與共創機制,不論是承諾方向之提出,二週意見徵集,各部會召開專家會議,三月底繳交具體承諾,五月啟動,四年為期等,均為政府單方面決定。 這些做法真的很母湯。 請問主責機關,我國也可以有一個彰顯OGP核心精神的公私共創共享共決的機制嗎?一個能夠涵蓋政府和公民團體的多方利害關係人論壇MSF。 不是各部會針對議題內容召開的專家會議,而是類似執行委員會的角色,協助管考整體行動方案的制定、執行、修正和評估流程符合OGP參與及共創標準。 感覺現在蠻需要的 台灣政府片面訂定的遊戲規則長這樣 https://ppt.cc/fy6RCx 原汁原味OGP遊戲規則長這樣 https://ppt.cc/fqQBVx [設計與管理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想法與指南的實作手冊](https://ws.ndc.gov.tw/001/administrator/10/relfile/0/13214/11e4e17f-90e3-4398-966b-b6e1581b5d4c.pdf) * vTaiwan 虛擬法規調適平台社群5天前 (x) 【vTaiwan 社群回應國發會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意見徵集之具體建議】 vTaiwan 為科技法規政策的去中心化開放網路社群平台,聚集來自公私部門、各行各業長期關心開放政府的朋友。曾獲榮英國 BBC 專題、美國「連線」(Wired)雜誌報導,為台灣在國際上以科技尋共識實踐民主之著名案例。針對本次國發會對開放政府行動方案之意見徵集,vTaiwan 於 2020/3/1 公開徵集熟悉 OGP 與長年參與目前主政機關所提列之承諾事項議題的公民朋友,以網路直播工具結合線上線下空間,進行為期 6 天的公開討論與協作,產出「三大程序事項建議」、與「五項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承諾事項提案如下: (詳情請見共筆網址:[回應國發會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意見徵集之具體建議 - HackMD](https://g0v.hackmd.io/Q49YcoVhQUyYf1X44a1u6A?view%EF%BC%89) 【程序事項建議摘要】 * 建議修正現行辦法第二、四、六點(請見: vTaiwan 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作業規範修正建議 - [Google 文件](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I7kA2jDMxItF3Aqb89vwWVWxYrk1xLogx9wQ76hMtRo/edit) ) * 第二條建議修正理由:論壇之組成應有多元性 論壇之組成應有多元性,秉持 OGP 與開放政府精神,涵融多方利害關係人,並應有熟悉 OGP 或相類國際組織之成員在場協助,避免淪為過去專家學者閉門會議。 * 第四條建議修正理由:鼓勵使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 鼓勵主政機關將承諾事項建議表上架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便於觸及關心公共事務之民眾與國發會管理。 * 第六條建議修正理由:論壇應為常態性運作且其運作應定期檢討 論壇之組成應有延續性,並參與年度考核,避免管考與最初規劃產生落差。 * 建議重新研商行動方案之適當執行期 根據國發會網站上公布的《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作業規範》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次所公開諮詢的台灣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承諾事項適用期間為2020 年 5 月至 2024年 5 月,長達四年時間。 對此,3月1日民間自行召開「vTaiwan 國發會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意見徵集工作坊」時,提出相關意見如下: 1. 首先,本作業規範之訂定並未向外界徵詢,程序面缺乏公私協作,並不符合國際開放政府夥伴聯盟強調「參與」的核心精神。 2. 依國際開放政府夥伴聯盟之設計,行動方案執行期為二年,可以展現政府積極執行、隨時檢討的決心。 3. OGP也提到,如果承諾事項需要更長時間,可在下次行動方案繼續提出,繼續執行。這和國發會官員說明部分承諾需要長時間的努力應無衝突,在二年制的規劃下,長期政策仍然可以連續提出,不會受到中斷。 4. 國發會官員也提到延長為四年是為了降低政權交替造成行動方案難以持續的風險,但會針對新的總統與執政團隊來調整及定案。原來的二年制,如果依照目前國發會的規劃一五月前進行討論,六月定案,到了下次2024總統大選年還是可以比照,來滿足政策延續性及配合新執政團隊調整的需求,看不出一定要改四年的必要性。 5. 基於上述原因,建議國發會召集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重新研商行動方案之適當執行期。 * 建議以「國發會啟動研擬OGP國家行動方案」成為國家行動方案官民協作入口站,揭露各 MSF 資訊 * 各部會就承諾事項內容及執行現況,並定期更新 * 預先公告各主政機關 MSF 召開日期及資訊 * 民間針對特定部會行動方案意見提供管道 * 各主政機關 MSF 會議專家名單 * 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承諾事項建議摘要 (x) *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 * 數位隱私 * 政府採購開放資料 Open Contracting * 研擬 JOIN 平臺針對空間規劃類政策主題所需之輔助介面與工具 * 建立原住民族群主流化發展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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