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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ly --- :::warning 文件目錄 [TOC] ::: ## **[審查報告原條文](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5.pdf)** ## **[國眾兩黨團再修正動議](https://www.slideshare.net/slideshow/ss-96cf/268943321)** ## **[國眾民三黨團再修正動議](https://www.youtube.com/live/JDlcQ_n-S_M?feature=shared&t=1297s)** ## **[二讀通過條文](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u/0/d/1z45k5TeuWS6dmYAR8q14Aaa6aBgPhG54KQBYdlGOwFo/)**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會議時間:2024-05-17 [IVOD影片](https://ivod.ly.gov.tw/Play/Full/1M/15925) [立法院議事處公報紀錄](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24051509/details?meetingDate=113%2F05%2F17) ## 第二條 ### 原條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即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即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個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沈發惠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沈發惠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蘇巧慧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蘇巧慧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郭國文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赴立法院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郭國文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赴立法院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林楚茵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赴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林楚茵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赴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賴惠員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賴惠員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鍾佳濱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如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鍾佳濱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如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沈伯洋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本院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本院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沈伯洋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向立法院報到,其本院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本院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陳俊宇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五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陳俊宇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邱議瑩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三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邱議瑩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李昆澤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二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李昆澤再修正動議(19:41:35繼續)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二項報到及出席會議,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黃秀芳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黃秀芳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二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洪申翰修正動議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次,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各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二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洪申翰再修正動議(19:51:59繼續)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次,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總統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陳亭妃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次,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委員應親自報到及出席會議。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賴瑞隆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次,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立法委員應親自報到及出席會議。 ### 委員蔡易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黃捷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立法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十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陳培瑜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每會期之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二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 委員王正旭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告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李坤城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告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吳秉叡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告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王美惠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羅美玲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林月琴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王世堅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林宜瑾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吳沛憶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每會期開議日由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立法委員應親自報到及出席會議。 ### 委員陳冠廷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張雅琳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陳秀寶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郭昱晴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委員李柏毅再修正動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常會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常會會期之開議日由黨團協商決定。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立法委員應親自報到及出席會議。 第三項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 ### 委員張宏陸再修正動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立法院常會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常會會期之開議日由黨團協商決定。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解散立法院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立法委員應親自為之。 第三項之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 ### 委員王定宇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作成協商結論時,即由院長於七日內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之。 ### 時序大概 18:51:36 開始宣讀 20:06:43 宣讀完畢 20:07 發言:沈伯洋(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柯建銘(不在場) 20:10 民進黨黨團提點名表決不通過 20:14 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 20:16 國民黨黨團提停止討論表決通過 20:17 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 20:19 宣布條文將依序進行表決 20:19 民進黨黨團提採用點名表決不通過 20:21 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不通過 20:24 舉手表決「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20:26:41 因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舉手表決再次通過 ## 國民黨黨團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 20:27 國民黨黨團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表決 20:28 民進黨黨團提點名表決不通過 20:29 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不通過 20:31 國民黨黨團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 20:32 民進黨黨團提重付表決,舉手表決再次通過 ## 第十五條 20:43:30 ### 原條文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時序大概 20:43 念國眾兩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版 20:45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發言三分鐘) 20:50 國民黨黨團提出停止討論(本條不繼續發言討論) 20:57 各版本開始依序表決 21:01: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十五條之一 21:05:40 ### 原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其他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21:07:10)、范雲(21:10:57) 21:25: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十五條之二 21:49:00 ### 原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其他 發言:吳思瑤(21:49:48) 22:07:3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十五條之四 22:09:14 ### 原條文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 其他 發言:沈發惠(22:10:30)、柯建銘(不在場)、吳思瑤(22:15:15) 22:32:1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十七條 23:59:24 ### 原條文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其他 發言:蔡易餘(23:00:00) 23:18:40 通過「三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二十二條 23:10:15 ### 原條文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 其他 發言:蘇巧慧(23:21:00) 23:45:00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二十三條 23:45:30 ### 原條文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事項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 其他 發言:李坤城(23:47:18) 23:58:58 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撤案,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休息散會 --- 會議時間:2024-05-21 ## 第二十五條(質詢時之藐視國會) 09:55:50 ### 原條文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其他 09:58:22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二十六條 ### 原條文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10:56:59)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復。 ### 其他 發言:鍾佳濱(10:57:23) 國民黨黨團提案停止討論,表決通過(11:00:00) 11:10:34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二十八條 11:10:50 ### 原條文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11:11:00)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 其他 發言:沈伯洋(11:12:11) 國民黨黨團提案停止討論,表決通過(11:21:47) 11:21:58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二十八條之三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沈發惠(11:22:58) 國民黨黨團提案停止討論,表決通過(11:31:25) 11:41:55 通過「三黨團再修正動議」(因為條文相同) ## 第二十八條之四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吳秉叡(11:42:46) 12:02:07 通過「三黨團再修正動議」(因為條文相同) ## 第二十九條 ### 原條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除前項規定外,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後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之審查,應舉行公聽會,並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出席表達意見。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若屆至該人事同意權案原定任期始日之前十日,立法院尚未完成行使時,應於最近一次立法院會議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第二十九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等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著作、財產、稅務與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時,一併提交立法院。 秘書長應將前項學歷、經歷等資格證明文件,於收受後三日內印送各委員。被提名人財政、稅務與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由立法院統一置放於會議室,於審查期間供委員親自查閱。 ## 第二十九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三十條 ### 原條文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三十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委員依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閱相關證明資料者,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於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 第三十一條 ### 原條文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 第四十四條 ### 原條文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八章 ### 原章名 文件調閱之處理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權之行使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院會之調查權 ## 第四十五條 ### 原條文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查委員會,就特定議案行使調查權。 前項調查權之行使,僅於與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除得要求有關機關(構)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外,必要時,並得調閱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或要求機關(構)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或以舉行調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機關(構)出席表達意見或學者專家出具專業意見。 ## 第四十六條 ### 原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設立及調查權之行使,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 前項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本節未規定者,由院會議決之。 各屆院會調查權之行使,至遲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終止。 ## 第四十六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所占席次比例推派之,其成員並得由原推派黨團變更之。 調查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其委員會之成員互選之。 ## 第四十六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 第四十七條 ### 原條文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受要求調閱文件或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之機關(構),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外,應於五日提供之。但相關文件、資料或物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機關(構)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理由。 前項提出之期間,調查委員會得決議展延或限縮之。但決議限縮之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機關(構)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調查委員會發還調閱文件或提供資料或物件。 ## 第四十八條 ### 原條文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機關(構)於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資料或物件,或拒絕出席調查公聽會表達意見。 違反前項規定者,提報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四十九條 ### 原條文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 第五十條 ### 原條文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資料及檔案,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該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攜離或傳輸至查閱場所外。 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於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 第五十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 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任務,並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第十五次會:2024-05-24 ## 第五十條之二 11:02:30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條之三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蔡其昌(11:22:31) ## 第五十條之四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鍾佳濱(11:34:29) ## 第五十條之五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林楚茵(11:45:00) 休息(11:54~13:33) ## 第五十條之六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其他 發言:莊瑞雄(13:34:00) ## 第五十一條(調查調閱報告書之提出) 13:54:00 ### 原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調查終結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提報院會。 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院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之。院會於聽取期中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逾期未依院會決議提出期中報告者,得決議停止調查。 ### 其他 發言:沈伯洋(13:55:30) 14:12:25 舉手表決通過國眾兩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二條(相關人員之保密義務) 14:12:27 ### 原條文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認有涉及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調查報告未公布前,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開會議中已公開者外,不得對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調查情形予以揭露。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或調查期中報告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之決議處理之。 前項保密義務,於調查委員會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離職後,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 其他 發言:吳秉叡(14:14:15) 舉手表決:在場委員109人,贊成59人,贊成者多數 14:30:50 通過國眾兩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三條 14:31:04 ### 原條文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未提出調閱報告前,院會對調查所涉之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 其他 發言:郭國文(14:35:00) 舉手表決:在場委員109人,贊成60人 14:55:40 通過國眾兩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三條之一 15:10:50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 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 其他 發言:邱議瑩(15:11:34) 舉手表決:在場委員111人,贊成100人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三條之二 15:32:50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 其他 發言:洪申翰(15:33:25) 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撤案,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三條之三 15:43:32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其他 發言:沈發惠(15:44:15) 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撤案,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第八章之一或第九章之一 ### 原章名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第九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張之一 委員會之文件調閱權 ### 其他 發言:林俊憲(16:04:38)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 第五十九條之一 16:25:15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經委員會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構)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 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 第五十九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及調閱文件權之行使,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名稱、調閱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本節未規定者,由委員會議決之。 各委員會文件調閱權之行使,至遲於該會期屆滿時終止。 ## 第五十九條之三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閱專案小組之成員,由該委員會委員擔任之。 調閱專案小組置召集委員二人,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 第五十九條之四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機關(構)於調閱專案小組行使文件調閱權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文件。 違反前項規定者,提報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五十九條之五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調閱專案小組行使文件調閱權時,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之二、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之三之規定。 ## 第五十九條之六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舉行聽證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聽證會時,得由聽證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聽證會之通知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表達意見或證言之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九條之七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聽證會,應作成聽證會紀錄。 前項聽證會紀錄應載明出席人員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電磁紀錄、證據,並記明出席人員於聽證會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理。 聽證會,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聽證會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者及發問人當場簽名;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席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者及發問人閱覽,並簽名。 前項情形,陳述者或發問人拒絕簽名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事由。 陳述者或發問人對聽證會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席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九條之八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聽證會報告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五日內提出,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不公開之部分外,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並將得公開之報告刊登公報。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九條之九 ### 原條文 (無) ###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聽證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重要參考。 前項報告有關出席受調查者,涉及違法或虛偽陳述應予載明。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三條之十三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三條之十四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四條 ### 原條文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先行法,不予修正) ## 第五十六條 ### 原條文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先行法,不予修正)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六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七條 ### 原條文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 第五十七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五十八條 ### 原條文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五十九條 ### 原條文 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七十四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章之一 ### 原章名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章名,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四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四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四條之三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四條之四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四條之五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第七十五條之二 ### 原條文 (無) ### [撤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通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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