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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30.000 --> 04:42.000] 響鐘 ## 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 [04:42.000 --> 04:44.000] 好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人度 [04:44.000 --> 04:46.000] 限例制第一號 [04:46.000 --> 04:48.000]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 [04:48.000 --> 04:50.000] 申請案及相關 [04:50.000 --> 04:52.000] 併案 合計事件申請案 [04:52.000 --> 04:54.000] 之申請 [04:54.000 --> 04:56.000] 暫時處分的部分 [04:56.000 --> 04:58.000] 那本庭得依限訴法第四 [04:58.000 --> 05:00.000] 三條第二項 即 [05:00.000 --> 05:02.000] 法庭審理規則第五十三條 [05:02.000 --> 05:04.000] 規定 在今天 [05:04.000 --> 05:06.000] 公開進行準備程序 [05:06.000 --> 05:08.000] 那由各申請人 [05:08.000 --> 05:10.000] 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 [05:10.000 --> 05:12.000] 出席陳述意見 [05:12.000 --> 05:14.000] 好 請書計官 [05:14.000 --> 05:16.000] 朗讀案由 ## 書計官: [05:16.000 --> 05:18.000] 113年度 [05:18.000 --> 05:20.000] 限例制第一號立法委員 [05:20.000 --> 05:22.000] 柯建銘等51人申請案 [05:22.000 --> 05:24.000] 及相關病案 含 [05:24.000 --> 05:26.000] 113年度限國制第一號 [05:26.000 --> 05:28.000] 行政院申請案 113年度 [05:28.000 --> 05:30.000] 限國制第二號 總統 [05:30.000 --> 05:32.000] 愛清德申請案 113年度 [05:32.000 --> 05:34.000] 限國制第三號監察院申請案 [05:34.000 --> 05:36.000] 共四件申請案 [05:36.000 --> 05:38.000] 各申請案之案有詳如 [05:38.000 --> 05:40.000] 螢幕所示 ## 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 [05:40.000 --> 05:42.000] 好 我們今天出席的人員 [05:42.000 --> 05:44.000] 有15位大法官 [05:44.000 --> 05:46.000] 還有 [05:46.000 --> 05:48.000] 申請人部分 [05:48.000 --> 05:50.000] 立法委員的申請案 [05:50.000 --> 05:52.000] 那今天出席的有柯建銘委員 [05:52.000 --> 05:54.000] 吳思堯委員 [05:54.000 --> 05:56.000] 鍾嘉賓委員 [05:56.000 --> 05:58.000] 訴訟代理人陳一鳴律師 [05:58.000 --> 06:00.000] 陳鵬光律師 [06:00.000 --> 06:02.000] 方偉成律師 [06:02.000 --> 06:04.000] 行政院申請的部分 [06:04.000 --> 06:06.000] 訴訟代理人 [06:06.000 --> 06:08.000] 陳信安教授 [06:08.000 --> 06:10.000] 李全和律師 [06:10.000 --> 06:12.000] 賴秉祥律師 [06:12.000 --> 06:14.000] 總統申請的部分 [06:14.000 --> 06:16.000] 訴訟代理人洪偉勝律師 [06:16.000 --> 06:18.000] 那監察院申請的部分 [06:18.000 --> 06:20.000] 有監察院的代表 [06:20.000 --> 06:22.000] 李俊義秘書長 [06:22.000 --> 06:24.000] 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 [06:24.000 --> 06:26.000] 指定相關機關 [06:26.000 --> 06:28.000] 立法院 [06:28.000 --> 06:30.000] 那立法院代表有 [06:30.000 --> 06:32.000] 吳宗憲委員 [06:32.000 --> 06:34.000] 翁曉琳委員 [06:34.000 --> 06:36.000] 黃國昌委員 [06:36.000 --> 06:38.000] 還有訴訟代理人陳清秀教授 [06:38.000 --> 06:40.000] 林石猛律師 [06:40.000 --> 06:42.000] 蔣桂美教授 [06:42.000 --> 06:44.000] 好現在呢 [06:44.000 --> 06:46.000] 我們開始準備程序 [06:46.000 --> 06:48.000] 那麼請書記官 [06:48.000 --> 06:50.000] 帶宣讀注意事項 ## 立法院-林石猛律師? [06:50.000 --> 06:52.000] 不好意思 庭上 [06:52.000 --> 06:54.000] 是 相對人代表 [06:54.000 --> 06:56.000] 是不是可以請求詢問程序事項 ## 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 [06:56.000 --> 06:58.000] 呃 [06:58.000 --> 07:00.000] 有什麼問題要詢問呢 ## 立法院-黃國昌委員 [07:00.000 --> 07:02.000] 不好意思喔 [07:02.000 --> 07:04.000] 耽誤整個庭上程序 [07:04.000 --> 07:06.000] 順利的進行 [07:06.000 --> 07:08.000] 那只不過這個程序的事項 [07:08.000 --> 07:10.000] 對於等一下程序的進行很重要 [07:10.000 --> 07:12.000] 那所以先希望審判長 [07:12.000 --> 07:14.000] 能夠依照憲法訴訟法 [07:14.000 --> 07:16.000] 以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07:16.000 --> 07:18.000] 與產名 [07:18.000 --> 07:20.000] 因為相對人的機關 [07:20.000 --> 07:22.000] 在7月5號 [07:22.000 --> 07:24.000] 收到了鈞庭憲法法庭的通知書 [07:24.000 --> 07:26.000] 在通知書上的 [07:26.000 --> 07:28.000] 的適由 [07:28.000 --> 07:30.000] 是依照憲法訴訟法 [07:30.000 --> 07:32.000] 43條第二項 [07:32.000 --> 07:34.000] 以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07:34.000 --> 07:36.000] 53條的規定 聽取意見 [07:36.000 --> 07:38.000] 也就是說 [07:38.000 --> 07:40.000] 這個是針對有關於 [07:40.000 --> 07:42.000] 有沒有必要 [07:42.000 --> 07:44.000] 去做暫時處分 [07:44.000 --> 07:46.000] 依照憲法訴訟法43條第二項的規定 [07:46.000 --> 07:48.000] 所進行的 [07:48.000 --> 07:50.000] 聽取意見的程序 [07:50.000 --> 07:52.000] 但是 [07:52.000 --> 07:54.000] 在下面的說明以及注意事項當中 [07:54.000 --> 07:56.000] 的第三點 [07:56.000 --> 07:58.000] 的第三點 [07:58.000 --> 08:00.000] 就是 [08:00.000 --> 08:02.000] 在憲法訴訟法當中 [08:02.000 --> 08:04.000] 就延遲辯論 [08:04.000 --> 08:06.000] 以及其所內涵的準備程序 [08:06.000 --> 08:08.000] 它的規範的定位 [08:08.000 --> 08:10.000] 跟依照憲法訴訟法43條第二項的規定 [08:10.000 --> 08:12.000] 聽取意見的定位 [08:12.000 --> 08:14.000] 兩者之間 [08:14.000 --> 08:16.000] 是不一樣的 [08:16.000 --> 08:18.000] 所以導致相對人 [08:18.000 --> 08:20.000] 在準備今天鈞庭 [08:20.000 --> 08:22.000] 所要求 [08:22.000 --> 08:24.000] 我們要準備的事項的時候 [08:24.000 --> 08:26.000] 是要去做的 [08:26.000 --> 08:28.000] 所以我們要去做的 [08:28.000 --> 08:30.000] 過去的這幾天 [08:30.000 --> 08:32.000] 發生了相當大的困惑 [08:32.000 --> 08:34.000] 也就是我們準備的標的 [08:34.000 --> 08:36.000] 指的是什麼 [08:36.000 --> 08:38.000] 那為什麼會有這樣子的困惑呢 [08:38.000 --> 08:40.000] 要特別跟鈞庭報告的事情 [08:40.000 --> 08:42.000] 是說 [08:42.000 --> 08:44.000]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17條 [08:44.000 --> 08:46.000] 的規定 [08:46.000 --> 08:48.000] 憲法法庭除了裁定不受理以外 [08:48.000 --> 08:50.000] 應該將申請書 [08:50.000 --> 08:52.000] 送給相對人 [08:52.000 --> 08:54.000] 獻其表示意見 [08:54.000 --> 08:56.000] 但到目前為止 [08:56.000 --> 08:58.000] 但到目前為止立法院 [08:58.000 --> 09:00.000] 作為 [09:00.000 --> 09:02.000] 被視為第六條第二項 [09:02.000 --> 09:04.000] 相對人的指定機關 [09:04.000 --> 09:06.000] 我們到目前為止沒有 [09:06.000 --> 09:08.000] 收到任何申請書的 [09:08.000 --> 09:10.000] 收受送達 [09:10.000 --> 09:12.000] 我們沒有收到任何申請書的 [09:12.000 --> 09:14.000] 收受送達 [09:14.000 --> 09:16.000] 我剛剛出來以前 [09:16.000 --> 09:18.000] 我再度跟本院 [09:18.000 --> 09:20.000] 相關的機關院長 [09:20.000 --> 09:22.000] 秘書長士做過確認 [09:22.000 --> 09:24.000] 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受 [09:24.000 --> 09:26.000] 因此對我們來講 [09:26.000 --> 09:28.000] 唯一能夠得到 [09:28.000 --> 09:30.000] 合資整個 [09:30.000 --> 09:32.000] 申請人以及他們 [09:32.000 --> 09:34.000] 所提出來的附件 [09:34.000 --> 09:36.000] 的方法就是 [09:36.000 --> 09:38.000] 申請卷宗閱覽 [09:38.000 --> 09:40.000] 因此在禮拜一上午 [09:40.000 --> 09:42.000] 第一時間我就向軍庭 [09:42.000 --> 09:44.000] 申請了 [09:44.000 --> 09:46.000] 做訴訟閱覽 [09:46.000 --> 09:48.000] 做訴訟卷宗閱覽 [09:48.000 --> 09:50.000] 到昨天下午的時候 [09:50.000 --> 09:52.000] 應該是下午三點 [09:52.000 --> 09:54.000] 收到通知 [09:54.000 --> 09:56.000] 說我們已經可以 [09:56.000 --> 09:58.000] 閱覽了卷證 [09:58.000 --> 10:00.000] 為什麼這件事情會重要 [10:00.000 --> 10:02.000] 也會影響到整個 [10:02.000 --> 10:04.000] 接下來程序的進行 [10:04.000 --> 10:06.000] 要跟審判長以及其他所有的 [10:06.000 --> 10:08.000] 大法官報告的事情是 [10:08.000 --> 10:10.000] 說對於相對的人來講 [10:10.000 --> 10:12.000] 我們在每一次的 [10:12.000 --> 10:14.000] 審判期日當中 [10:14.000 --> 10:16.000] 我們所進行的到底是什麼程序 [10:16.000 --> 10:18.000] 我們防禦的標的 [10:18.000 --> 10:20.000] 到底是什麼這件事情非常的重要 [10:20.000 --> 10:22.000] 因為 [10:22.000 --> 10:24.000] 當我們 [10:24.000 --> 10:26.000] 必須要像一般的人 [10:26.000 --> 10:28.000] 到憲法法庭去 [10:28.000 --> 10:30.000] 看已經上網的 [10:30.000 --> 10:32.000] 申請書的時候 [10:32.000 --> 10:34.000] 不僅是沒有附件 [10:34.000 --> 10:36.000] 而且在申請人一 [10:36.000 --> 10:38.000] 申請人一 [10:38.000 --> 10:40.000] 他們所特定的訴訟標的 [10:40.000 --> 10:42.000] 他寫細增規定一 [10:42.000 --> 10:44.000] 在申請書上 [10:44.000 --> 10:46.000] 只有寫細增規定一 [10:46.000 --> 10:48.000] 但細增規定一所指涉的 [10:48.000 --> 10:50.000] 訴訟標的是什麼 [10:50.000 --> 10:52.000] 我們所要防禦的對象是什麼 [10:52.000 --> 10:54.000] 他說放在副表 [10:54.000 --> 10:56.000] 但是副表並沒有上網 [10:56.000 --> 10:58.000] 副表並沒有上網 [10:58.000 --> 11:00.000] 是在訴訟卷宗當中 [11:00.000 --> 11:02.000] 我們等到昨天下午 [11:02.000 --> 11:04.000] 有機會 [11:04.000 --> 11:06.000] 拿到了電子閱覽卷宗的 [11:06.000 --> 11:08.000] 卷證之後 [11:08.000 --> 11:10.000] 才有辦法特定 [11:10.000 --> 11:12.000] 申請人一 [11:12.000 --> 11:14.000] 就本件法規範 [11:14.000 --> 11:16.000] 違憲審查所提起的 [11:16.000 --> 11:18.000] 憲法訴訟 [11:18.000 --> 11:20.000] 他所指涉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11:20.000 --> 11:22.000] 我相信 [11:22.000 --> 11:24.000] 經過剛剛 [11:24.000 --> 11:26.000] 這樣子的一個說明 [11:26.000 --> 11:28.000] 這樣的一個說明 [11:28.000 --> 11:30.000] 我相信 [11:30.000 --> 11:32.000] 現在的法院 [11:32.000 --> 11:34.000] 也有機會 [11:34.000 --> 11:36.000] 可以有一個 [11:36.000 --> 11:38.000] 一個審訊的 [11:38.000 --> 11:40.000] 審訊的 [11:40.000 --> 11:42.000] 審訊的 [11:42.000 --> 11:44.000] 審訊的 [11:44.000 --> 11:46.000] 審訊的 [11:46.000 --> 11:48.000] 審訊的 [11:48.000 --> 11:50.000] 審訊的 [11:50.000 --> 11:52.000] 審訊的 [11:52.000 --> 11:54.000] 審訊的 [11:54.000 --> 11:56.000] 審訊的 [11:56.000 --> 11:58.000] 審訊的審訊的 [11:58.000 --> 12:00.000] 審訊的 [12:00.000 --> 12:15.000] Let me [12:15.000 --> 12:16.980] Let me [12:16.980 --> 12:21.000] 她 [12:21.000 --> 12:23.000] 難度 [12:23.000 --> 12:25.980] 難度 [12:25.980 --> 12:28.500] 我們完全無從得知 [12:28.500 --> 12:32.300] 昨天我們終於拿到電子卷證了以後 [12:32.300 --> 12:34.420] 我詳閱了所有的卷證 [12:34.420 --> 12:36.280] 在整份卷裡面 [12:36.280 --> 12:40.080] 除了各個申請人的申請書 [12:40.080 --> 12:42.760] 以及他們所提出的附件以外 [12:42.760 --> 12:44.280] 對於這個案件 [12:44.280 --> 12:47.560] 目前在訴訟的程序上面 [12:47.560 --> 12:50.060] 到底處於什麼樣子的階段 [12:50.060 --> 12:52.200] 我們要防禦的對象 [12:52.200 --> 12:53.500] 到底是什麼 [12:53.500 --> 12:56.460] 我必須要老實的跟大家報告 [12:56.460 --> 12:59.460] 我只有看到兩件案件審理單 [12:59.460 --> 13:01.580] 而那兩件案件審理單 [13:01.580 --> 13:04.780] 一件是說前三個申請案件 [13:04.780 --> 13:08.000] 經過應該是第76次會議的決議 [13:08.000 --> 13:11.400] 說今天要來開一個準備程序 [13:11.400 --> 13:12.860] 76次 [13:12.860 --> 13:14.880] 第二個申請大家說 [13:14.880 --> 13:19.120] 其實申請人試的也要併到今天來 [13:19.120 --> 13:21.140] 去進行這樣子的程序 [13:21.140 --> 13:22.720] 所以具體而言 [13:22.720 --> 13:23.380] 具體而言 [13:23.380 --> 13:27.620] 希望審判長能夠加以闡明的事情是說 [13:27.620 --> 13:31.620] 憲法訴訟法第17條所規定 [13:31.620 --> 13:35.340] 對於相對人受通知權的 [13:35.340 --> 13:37.760] 受通知權的這件事情 [13:37.760 --> 13:40.020] 相對人是不是有所誤會 [13:40.020 --> 13:43.300] 也就是申請書其實可以不用送達給我們 [13:43.300 --> 13:45.000] 沒有任何的關係 [13:45.000 --> 13:47.280] 第二個要闡明的事情是說 [13:47.280 --> 13:50.920] 我們現在到底是在進行憲法訴訟法 [13:50.920 --> 13:52.580] 43條所在進行的 [13:52.580 --> 13:55.660] 申請系數當中的緊急處分 [13:55.660 --> 13:57.180] 聽取意見的程序 [13:57.180 --> 13:59.740] 還是如同 [13:59.740 --> 14:04.100] 寄給我們的憲法法庭通知書的說明欄下面所說的 [14:04.100 --> 14:06.660] 現在是在進行延遲辯論 [14:06.660 --> 14:07.940] 準備程序啊 [14:07.940 --> 14:08.700] 這一環 [14:08.700 --> 14:11.520] 那以上就這兩個程序的問題 [14:11.520 --> 14:13.580] 在反請審判長 [14:13.580 --> 14:14.860] 能夠予以闡明 [14:14.860 --> 14:17.420] 那以便相對人能夠 [14:17.420 --> 14:19.980] 針對今天寶貴的30分鐘 [14:19.980 --> 14:22.440] 我們所要進行法律的訓練 [14:22.580 --> 14:28.980] 防禦的重點來加以說明謝謝 [14:28.980 --> 14:31.020] 好我們今天呢 [14:31.020 --> 14:34.360] 準備是進行準備程序 [14:34.360 --> 14:36.400] 那麼根據我們 [14:36.400 --> 14:39.220] 審理規則的一個規定 [14:39.220 --> 14:44.860] 對於那個暫時處分我們要處理暫時處分是可以行 [14:44.860 --> 14:46.140] 準備程序 [14:46.140 --> 14:49.200] 所以我們是依照我們審理規則的規定 [14:49.200 --> 14:51.260] 為了處理那個暫時處分 [14:51.260 --> 14:52.540] 我們行 [14:52.580 --> 14:54.380] 準備程序 [14:54.380 --> 14:55.660] 那這個 [14:55.660 --> 14:56.940] 呃 [14:56.940 --> 14:58.980] 通知的問題 [14:58.980 --> 15:03.340] 依我的了解我們那個 [15:03.340 --> 15:05.380] 都已經上網 [15:05.380 --> 15:09.480] 那麼我們對於那像今天進行準備程序的 [15:09.480 --> 15:11.020] 公告上呢 [15:11.020 --> 15:12.800] 那麼也都有 [15:12.800 --> 15:13.820] 記載 [15:13.820 --> 15:16.640] 那麼這一個申請的那個 [15:16.640 --> 15:17.420] 網址 [15:17.420 --> 15:18.440] 也都有 [15:18.440 --> 15:21.260] 那麼另外呢各個申請案 [15:21.260 --> 15:22.540] 受理之後呢 [15:22.580 --> 15:23.600] 也都有 [15:23.600 --> 15:24.620] 公告 [15:24.620 --> 15:27.960] 那麼公告呢也都是有那個申請書 [15:27.960 --> 15:28.980] 也都 [15:28.980 --> 15:29.740] 公告了 [15:29.740 --> 15:30.780] 上網 [15:30.780 --> 15:35.640] 那麼方委員以我所知呢那您也已經 [15:35.640 --> 15:37.180] 月卷了 [15:37.180 --> 15:40.500] 所以我想我們是不是呢就開始呢 [15:40.500 --> 15:43.320] 進行今天的這一個 [15:43.320 --> 15:45.360] 準備程序 [15:45.360 --> 15:46.640] 好那麼 [15:46.640 --> 15:47.920] 不好意思審判長 [15:47.920 --> 15:51.760] 對不起那個請我們就進行了一個時間 [15:51.760 --> 15:52.540] 時間寶貴了 [15:52.580 --> 15:53.340] 好 [15:53.340 --> 15:59.740] 好那我們現在的進行那個準備程序啊那麼請書記官 [15:59.740 --> 16:03.340] 待宣讀注意事項 [16:03.340 --> 16:06.400] 本次準備程序實施全程錄音錄影 [16:06.400 --> 16:10.500] 並在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直播開庭影音 [16:10.500 --> 16:12.300] 程序進行流程如下 [16:12.300 --> 16:12.800] 一 [16:12.800 --> 16:15.620] 申請人陳述意見共30分鐘 [16:15.620 --> 16:19.200] 二指定相關機關陳述意見30分鐘 [16:19.200 --> 16:22.020] 三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 [16:22.020 --> 16:22.540] 60分鐘 [16:22.540 --> 16:22.560] 三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60分鐘 [16:22.580 --> 16:27.700] 四與發言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想領一聲警示 [16:27.700 --> 16:31.020] 時間介自想領二聲請結束發言 [16:31.020 --> 16:34.360] 如不結束發言將引消音處理 [16:34.360 --> 16:40.500] 好那個在請各位開始發言以前呢那麼提醒各位在座位席上的都有計時器 [16:40.500 --> 16:41.780] 請掌握時間 [16:41.780 --> 16:44.600] 那麼發言時間屆滿了就請停止發言 [16:44.600 --> 16:48.180] 那各位來不及發言的部分呢就麻煩用書面 [16:48.180 --> 16:49.200] 補充 [16:49.200 --> 16:52.540] 好首先呢就請申請人陳述意見 [16:52.540 --> 16:54.840] 共30分鐘 [16:54.840 --> 16:57.920] 那麼申請人方總共有4人那麼 [16:57.920 --> 17:00.740] 希望說你們對於那個陳述意見的順序 [17:00.740 --> 17:03.300] 還有時間的分配 [17:03.300 --> 17:08.920] 那麼應該都已經都有協調過了 [17:08.920 --> 17:11.480] 好那麼如果 [17:11.480 --> 17:15.060] 沒有進一步的意見的話那就請 [17:15.060 --> 17:17.620] 那個申請人方那麼開始發言 [17:17.620 --> 17:19.680] 那麼順序就由你們 [17:19.680 --> 17:22.500] 來一個來自行協調時間 [17:22.500 --> 17:23.780] 也是自行分配 [17:23.780 --> 17:24.800] 那麼總共 [17:24.800 --> 17:25.580] 30分鐘 [17:25.580 --> 17:27.620] 好請 [17:27.620 --> 17:30.180] 謝謝審判長那個總統的 [17:30.180 --> 17:31.980] 代理人洪偉聖有一個技術性的問題 [17:31.980 --> 17:32.740] 謝謝 [17:32.740 --> 17:36.060] 因為剛才我看這個時間是7分半我們是共用30分鐘 [17:36.060 --> 17:37.340] 好謝謝 [17:37.340 --> 17:44.000] 那因為時間有限為了基於有效率的說明進行必要的分工我們今天的陳述方式會有 [17:44.000 --> 17:47.840] 洪偉聖律師先做前言的簡要說明之後會有 [17:47.840 --> 17:52.460] 李全和律師陳某光律師以及李源德律師分別來做說明 [17:52.500 --> 17:55.580] 首先我們要先向庭上致意 [17:55.580 --> 18:01.200] 按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暫時處分的裁定因為有他的急迫性跟特殊性質 [18:01.200 --> 18:07.340] 原本就是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是依憲法法庭的職權來來宣宣示 [18:07.340 --> 18:09.140] 開庭本來就不是常態 [18:09.140 --> 18:14.000] 陳述意見也不是以開庭的形式為其必要我想這個是訴訟法的這個 [18:14.000 --> 18:15.280] 基本的ABC [18:15.280 --> 18:16.060] 那麼 [18:16.060 --> 18:21.180] 在憲法訴訟過程當中暫時處分的作成開庭也從來沒有先例 [18:21.180 --> 18:25.780] 那我們要特別的向軍庭致意的就是說憲法法庭本次特別慎重其事 [18:25.780 --> 18:27.840] 預先依法通知來召開 [18:27.840 --> 18:28.860] 準備程序 [18:28.860 --> 18:32.960] 那麼書狀也業已在事前第一時間就完整公開 [18:32.960 --> 18:35.780] 相較於本案被指摘的立法程序 [18:35.780 --> 18:39.100] 本件的公開透明程度不可以牽離到 [18:39.100 --> 18:43.700] 那不應該受到無端的指摘我想這是我們要先向這個 [18:43.700 --> 18:44.980] 庭上做說明的 [18:44.980 --> 18:49.860] 接下來我要向這個庭上說明接下來的陳述的綱要以及時間的分配 [18:49.860 --> 18:51.140] 首先就前言以言 [18:51.140 --> 18:54.980] 以及本件定暫時處分狀態的必要暫時處分的必要 [18:54.980 --> 18:56.780] 應該要准許的部分 [18:56.780 --> 19:02.140] 會先由我就總統的國情報告以及人事同意權行使所涉及的部分來做說明 [19:02.140 --> 19:05.740] 其後就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及質詢所涉及的部分 [19:05.740 --> 19:09.060] 將由行政院的代理人李全和律師來進行說明 [19:09.060 --> 19:12.380] 最後就調查權以及聽證的行使所涉及的部分 [19:12.380 --> 19:15.460] 由立法委員的代理人陳鋒光律師進行說明 [19:15.460 --> 19:17.000] 最後我們會保留一個 [19:17.000 --> 19:21.100] 這個獨立的時間交由監察院的代理人來進行李元德律師來進行說明 [19:21.140 --> 19:27.280] 那麼首先本件準備程序其實在通知書當中已經非常清楚的說明 [19:27.280 --> 19:31.380] 準備程序是要針對本次的暫時處分來進行審理 [19:31.380 --> 19:33.680] 按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1項 [19:33.680 --> 19:34.960] 他的要件是 [19:34.960 --> 19:39.060] 避免權利或利益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19:39.060 --> 19:41.100] 同時基於急迫的必要性 [19:41.100 --> 19:43.660] 又沒有其他的手段可以防免的時候 [19:43.660 --> 19:49.560] 軍庭就可以依照申請或者是職權隨時來宣示財政暫時處分 [19:49.560 --> 19:50.840] 就本案而言 [19:51.140 --> 19:52.680] 有人說 [19:52.680 --> 19:55.740] 只有在權利受到損害的避免的時候才有暫時處分 [19:55.740 --> 19:59.580] 這是對於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的嚴重誤解 [19:59.580 --> 20:03.420] 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明確規定所謂的公義 [20:03.420 --> 20:10.080] 包含由憲法本文以及徵修條文所構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0:10.080 --> 20:15.460] 內容包含權利分立責任政治公開道明民主原則 [20:15.460 --> 20:17.760] 以及這個所謂的 [20:17.760 --> 20:21.100] 憲政機關的義務忠誠義務等等 [20:21.140 --> 20:22.680] 通通都是 [20:22.680 --> 20:23.440] 這個 [20:23.440 --> 20:27.800] 憲法所構築的基本秩序為憲法所保障的重大公義 [20:27.800 --> 20:32.400] 這個其實從軍庭過去從499號解釋632號解釋等等 [20:32.400 --> 20:35.220] 都已經詳細指明 [20:35.220 --> 20:41.620] 那麼就本件標的立法執權行使法關於國情報告以及人事同一權的 [20:41.620 --> 20:42.900] 行使的規定 [20:42.900 --> 20:47.260] 確實在程序上面有違反公開透明的民主原則 [20:47.260 --> 20:52.120] 譬如說在立法程序當中最重要的二讀三讀程序 [20:52.120 --> 20:55.200] 以舉手吳敬明的方式的表決的方式 [20:55.200 --> 20:56.480] 不能 [20:56.480 --> 21:01.600] 不能夠維持所謂民主原則所要求的公開透明原則 [21:01.600 --> 21:07.740] 以至於到今天為止我們無從得知包含在座的相對機關代表人究竟就 [21:07.740 --> 21:09.280] 各該法條 [21:09.280 --> 21:11.840] 投的是贊成票或者是反對票 [21:11.840 --> 21:14.140] 或者是沒有投票 [21:14.140 --> 21:15.420] 申請人認為 [21:15.420 --> 21:17.220] 立法重算有所謂的 [21:17.220 --> 21:19.020] 國會自律原則的適用 [21:19.020 --> 21:22.340] 相關的程序也應該不能夠躲在這個 [21:22.340 --> 21:24.640] 國會自律的大旗當之下 [21:24.640 --> 21:30.780] 也不能夠以萬年國會時期曾經存在的前例來正當化現在台灣已經民主化之後的 [21:30.780 --> 21:32.320] 立法程序 [21:32.320 --> 21:35.900] 在實質上就國情報告的制度安排來講 [21:35.900 --> 21:42.060] 以與徵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明確的違反同時實質上破壞了權利分立原則 [21:42.060 --> 21:47.180] 等等的重要的基本原則也問亂了憲法的雙手掌制 [21:47.180 --> 21:49.480] 就人事同意權的安排部分 [21:49.480 --> 21:51.780] 將違憲的不予審查 [21:51.780 --> 21:53.060] 予以法律化 [21:53.060 --> 21:54.340] 此一狀態 [21:54.340 --> 21:58.960] 最終將導致憲政機關可能停止運作 [21:58.960 --> 21:59.980] 詳細的 [21:59.980 --> 22:05.360] 本案的這個詳細的本案的理由均在本案的申請書當中有完整的說明 [22:05.360 --> 22:10.980] 那就本案的暫時處分的裁定來而言我們情況軍庭能夠考慮 [22:10.980 --> 22:14.060] 一旦這個就國情報告的部分 [22:14.060 --> 22:15.860] 將現總統於 [22:15.860 --> 22:17.140] 違憲 [22:17.180 --> 22:18.460] 前往國情 [22:18.460 --> 22:22.560] 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時詢答 [22:22.560 --> 22:23.840] 或者是 [22:23.840 --> 22:24.600] 違法 [22:24.600 --> 22:29.980] 不前往進行國情報告招受社會及立法委員指摘 [22:29.980 --> 22:31.000] 而這個 [22:31.000 --> 22:34.580] 憲政秩序當中破壞權利分立的傾斜 [22:34.580 --> 22:37.140] 一旦破壞是無可回復 [22:37.140 --> 22:39.700] 就人事不予審查的部分 [22:39.700 --> 22:43.540] 如剛才所提到的將違憲狀態的法律化 [22:43.540 --> 22:44.580] 此一情況 [22:44.580 --> 22:45.600] 一旦 [22:45.600 --> 22:47.140] 產生也是無法 [22:47.140 --> 22:48.160] 回復 [22:48.160 --> 22:48.680] 那麼 [22:49.440 --> 22:50.220] 如果說 [22:50.720 --> 22:51.240] 而 [22:51.240 --> 22:52.260] 其次就 [22:52.520 --> 22:53.800] 急迫性而言 [22:55.340 --> 23:01.480] 就國情報告而言除了立法院目前已經有相關議案經過協商期隨時處於可表決的狀態之外 [23:01.740 --> 23:07.880] 就媒體報導包含相對人的代表也將在7月12號繼續提案決議要求 [23:08.140 --> 23:08.640] 總統 [23:08.900 --> 23:12.220] 總統依照有違憲一律的立法院職權行之法 [23:12.480 --> 23:15.820] 前往進行國情報告並且接受及時詢答 [23:16.060 --> 23:17.100] 就人事同意權的部分 [23:17.400 --> 23:18.160] 的急迫性 [23:18.420 --> 23:19.180] 目前 [23:19.440 --> 23:22.000] 已經有總統所提名的考試院正副院長 [23:22.260 --> 23:23.020] 考試委員 [23:23.280 --> 23:25.340] 正在進行人事審議程序當中 [23:25.580 --> 23:30.200] 接下來也將有大法司法院的大法官來接受審議程序 [23:30.460 --> 23:32.500] 因此具有相當的急迫性 [23:33.260 --> 23:33.780] 那麼 [23:34.800 --> 23:35.320] 就 [23:35.580 --> 23:38.380] 軍庭所揭示的所謂雙重假設的判斷來講 [23:38.640 --> 23:39.660] 如果軍庭 [23:39.920 --> 23:40.940] 如果軍庭 [23:41.200 --> 23:43.000] 宣誓做成暫時處分 [23:43.260 --> 23:45.040] 至多就是維持 [23:45.300 --> 23:46.840] 從台灣民選以來 [23:46.840 --> 23:47.600] 總統 [23:47.860 --> 23:51.700] 即便在立法院職權行之法有國情報告相關規定的情況之下 [23:51.960 --> 23:55.280] 也從也上位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 [23:55.800 --> 23:57.080] 修法前的現狀 [23:57.340 --> 23:59.120] 就人事同意權的部分 [23:59.380 --> 24:03.740] 也僅止在維護軍庭在4-632號所宣誓的 [24:04.000 --> 24:05.280] 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 [24:05.520 --> 24:07.320] 並不會有其他的 [24:07.580 --> 24:09.880] 所謂憲政秩序的破壞或違反來發生 [24:10.640 --> 24:14.480] 所以其實就本件來講軍庭要思考的其實很簡單的 [24:15.000 --> 24:15.520] 在 [24:15.760 --> 24:16.800] 6月1號的聯合行為 [24:17.100 --> 24:20.420] 網有不知道頭下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立委表示 [24:20.680 --> 24:22.720] 本件修法就算有疑慮 [24:22.980 --> 24:27.600] 應該也只是釜山獨通過的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急問急答而已 [24:28.100 --> 24:34.000] 5月29號的中時新聞網表示同樣的不知道頭下的是贊成或反對的他說要求 [24:34.240 --> 24:36.800] 總統急問急答這是新的立法院執行法 [24:37.060 --> 24:37.580] 要求 [24:37.840 --> 24:42.180] 6月23號聯合新聞網也是有同樣的立法委員表示 [24:42.440 --> 24:45.000] 就算有違憲也只是部分危險 [24:45.260 --> 24:46.800] 軍庭要思考的事情其實很簡單 [24:47.100 --> 24:47.860] 就是 [24:48.120 --> 24:50.160] 到底違憲可不可以一下下 [24:50.420 --> 24:51.200] 一點點就好 [24:51.440 --> 24:53.240] 我想答案是清楚的就是不可以 [24:53.500 --> 24:56.320] 接下來我們請李全和律師接下來做說明謝謝 [25:09.120 --> 25:14.480] 申請人行政院速帶李全和續為做人事同意權跟執行部分的報告 [25:14.740 --> 25:15.240] 好 [25:15.760 --> 25:19.600] 畫面上是人事同意權新舊條文的一個比較 [25:19.860 --> 25:22.160] 那紅色的部分就是增加的部分 [25:22.420 --> 25:24.200] 他是對被 [25:24.460 --> 25:25.740] 起始同意權之人 [25:26.000 --> 25:28.040] 增加非常多的一個限制跟義務 [25:28.300 --> 25:32.660] 那麼畫面上看到比較特別的好除了他必須要拒絕 [25:32.920 --> 25:34.700] 還有甚至有罰還以外 [25:34.960 --> 25:37.520] 像在紅色的第三點這邊有提到說 [25:37.780 --> 25:41.360] 立院可以把審查的事項交給沒有名義基礎的第三方 [25:41.620 --> 25:44.440] 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效果上有不予審查的 [25:44.740 --> 25:45.500] 這樣的一個選項 [25:46.020 --> 25:47.560] 那我們就要來問說 [25:47.800 --> 25:52.420] 這一些規定可能會造成什麼樣不可回復或急迫性的一個情況 [25:52.920 --> 25:53.700] 首先我們要說 [25:53.960 --> 25:57.020] 憲法或法律規定交由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權 [25:57.280 --> 25:59.080] 他其實是一種政治性任命的表現 [25:59.320 --> 26:02.660] 必須應該交由有足夠名義基礎的立委為之 [26:02.920 --> 26:07.000] 如今新法是容許立院邀集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參與 [26:07.260 --> 26:09.320] 這種情形說得好聽叫及時廣益 [26:09.560 --> 26:12.120] 但實際上會不會是一種審查的外包 [26:12.380 --> 26:14.180] 最後審查是否通過的關鍵 [26:14.180 --> 26:17.760] 都在取決於那份外包而且不具名義障礙基礎的一個結論 [26:18.020 --> 26:23.900] 更何況這些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如何探尋如何邀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進一步的轉法 [26:24.680 --> 26:26.220] 再來是在舊法時期 [26:26.460 --> 26:30.300] 被審查人他一旦被提名最不利的情況也不過就是不同意 [26:30.560 --> 26:31.840] 無法出任特定的職位 [26:32.100 --> 26:33.900] 這是一種民主政治政治的表現 [26:34.400 --> 26:39.260] 但是新法卻增添對被提名人的各項限制跟義務甚至包含到拒絕 [26:39.520 --> 26:40.040] 罰還 [26:40.300 --> 26:44.140] 都讓他承擔比無法通過無法通過審查更不利 [26:44.440 --> 26:45.200] 的法律效果 [26:45.460 --> 26:47.500] 這已經不只是政治責任的負擔而已 [26:48.020 --> 26:53.140] 最後我們認為更嚴重更急迫的是新法設下對審查程序的種種障礙 [26:53.660 --> 26:56.460] 都可能使得立委要求被提名的反復補鑑 [26:56.720 --> 26:57.740] 反復審查 [26:58.000 --> 27:01.580] 透過這種無限期的審查程序去癱瘓行政人士的出任 [27:02.100 --> 27:06.700] 雖然有人說舊法時期也沒有明定審查期限啊但不要忘了我們剛有提到 [27:06.960 --> 27:09.780] 新法有一個不予審查的效果規定 [27:10.040 --> 27:14.140] 那也就是現在立委他可以輕易的用文件不齊文件沒有解決 [27:14.440 --> 27:18.020] 這樣的一個簡單理由就官媒談話說我依法不予審查 [27:18.280 --> 27:21.100] 這也是新法在人事同意權上面我們認為最危險的地方 [27:21.600 --> 27:26.460] 大家可以看到畫面上右邊也就是我們緊接著到來的人事同意權要行使有多少 [27:26.980 --> 27:29.020] 對國家機關的運作又有多重要 [27:29.280 --> 27:30.560] 可是現在情況是什麼 [27:31.580 --> 27:33.120] 我們來看到左邊這個新聞 [27:33.380 --> 27:36.460] NCC人事同意權日前又再度的受到封殺 [27:37.220 --> 27:42.080] 對比右邊年初立法院在野黨團總召喊話說要讓執政黨找不到人當部長 [27:42.600 --> 27:43.360] 由言再耳 [27:43.620 --> 27:44.140] 我們不經意 [27:44.440 --> 27:47.000] 令人對於國家機關未來運作感到憂心 [27:47.500 --> 27:53.400] 當年4至632號解釋大法官與眾心腸的提醒機關忠誠權利相互尊重 [27:53.660 --> 27:57.500] 是不是會逐步的受到侵蝕受到破壞我們必須要深思這個問題 [27:59.800 --> 28:01.080] 跟著我們來看質詢 [28:01.580 --> 28:07.740] 畫面上一樣是新舊條文的差異紅色部分一樣是新法所新增被質詢者他的一個 [28:07.980 --> 28:08.500] 義務 [28:08.760 --> 28:10.300] 例如不得反質詢 [28:10.540 --> 28:11.820] 不得隱匿資料 [28:12.080 --> 28:13.360] 不得虛偽答覆 [28:13.620 --> 28:15.400] 這些其實都有不夠明確的疑慮 [28:15.920 --> 28:16.940] 那條文雖然有 [28:17.200 --> 28:22.320] 例外但是特別的是新法加上了這必須要由主席同意就是主席來決定 [28:22.840 --> 28:25.400] 另外新法也增加了非常多法律效果 [28:25.640 --> 28:31.020] 罰還連續處罰移送彈劾懲戒甚至連要新增的這個刑法藐視國會罪 [28:32.040 --> 28:36.140] 這樣的情況是不是會有難以回復跟擊破呢首先我們一樣 [28:36.660 --> 28:37.420] 看到這個 [28:37.680 --> 28:38.960] 第一點我們說 [28:39.480 --> 28:40.240] 新法下 [28:40.500 --> 28:42.800] 被執行者科語的這些義務如果涉及到機密事項 [28:43.360 --> 28:44.900] 能不能不予答覆 [28:45.160 --> 28:46.440] 取決於主席的同意 [28:46.680 --> 28:49.240] 也就是一件事是不是機密主席一個人說的算 [28:49.500 --> 28:53.860] 這個多少會受到主席個人立場跟號誤的影響簡單說就是沒有任何的標準 [28:54.620 --> 28:55.900] 好再者 [28:56.160 --> 29:00.000] 4至5 8 5 6 2 7號解釋都已經揭示行政有機密特權 [29:00.520 --> 29:06.660] 那什麼事項屬於行政特權的範圍行政所長應該有認定的空間有爭議的時候627也說 [29:06.920 --> 29:07.680] 循司法途徑解決 [29:08.200 --> 29:12.040] 不過新法不但沒有把行政特權規定在那個質詢的例外 [29:12.280 --> 29:13.060] 反而要求 [29:13.360 --> 29:15.660] 機密的持有者必須要先行提供 [29:15.920 --> 29:17.200] 甚至以裁罰做後盾 [29:17.720 --> 29:20.020] 導致行政特權資訊可能透過 [29:20.280 --> 29:22.060] 質詢這樣的手段強迫揭露 [29:22.580 --> 29:26.920] 很多的機密性資訊一旦接了就不具有回復性我們可以看看下面這個例子 [29:28.980 --> 29:32.040] 這是某立委在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漢光演習時 [29:32.560 --> 29:36.920] 要求參謀總長提供作戰任務的調整資訊並索取相關資料 [29:37.420 --> 29:38.700] 後來這個質詢內容 [29:38.960 --> 29:40.760] 被中國的媒體援引報導 [29:41.260 --> 29:41.780] 我們是說 [29:42.040 --> 29:42.800] 假設這個 [29:43.060 --> 29:43.320] 真的是 [29:43.620 --> 29:44.900] 涉及到國防機密或行政特權 [29:45.160 --> 29:47.460] 依新法的規定一來他不見得可以是例外 [29:48.220 --> 29:51.040] 那或者是他是不是例外還需要主席的同意 [29:51.300 --> 29:56.680] 不然參謀總長是不能拒打不能夠拒絕提供這就是我們說強迫揭露行政特權到 [29:56.920 --> 29:58.460] 不可回復的程度啊 [30:00.760 --> 30:03.840] 那我們可以看看這個質詢制度的另外一種可能性 [30:04.100 --> 30:04.860] 剛剛提到了 [30:05.380 --> 30:08.440] 整個新修的25條增加非常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30:08.700 --> 30:11.780] 這些高度抽象的不確定概念議案是很難掌握的 [30:12.040 --> 30:13.060] 例如什麼是反質詢 [30:13.620 --> 30:16.680] 甚至連主推這個法案的立委都不是說得很清楚 [30:16.940 --> 30:18.740] 容易使被質詢者無所適從 [30:19.000 --> 30:21.040] 在整個質詢的場域動輒得救 [30:21.300 --> 30:23.860] 也就是我今天說了我可能違反行政特權或機密 [30:24.120 --> 30:24.880] 我不說可能被處罰 [30:25.640 --> 30:29.480] 我作為一個被質詢者可能是一個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的窘境 [30:30.000 --> 30:32.560] 這進一步會使得政策的辯論跟溝通喪失功能 [30:32.820 --> 30:36.140] 可是這不就應該是質詢最應該能夠發揮的功效嗎 [30:36.920 --> 30:38.200] 我們也來看看這個例子 [30:39.480 --> 30:43.060] 一樣是某立委在質詢國科會副主委他為了知道說 [30:43.360 --> 30:45.400] 中學園區在地震時的損害情況 [30:45.660 --> 30:48.220] 要求提供園區內廠商的一些機密性資料 [30:48.740 --> 30:51.800] 從公報的記錄上我們可以看到說副主委已經有說 [30:52.060 --> 30:55.900] 這些資訊可能涉及到特定重要廠商的營業機密可能無法提供 [30:56.160 --> 30:58.460] 不過該立委還是要求下班前必須要提出 [30:58.980 --> 31:02.560] 我們試想把同樣的情況放在新法的架構底下 [31:03.080 --> 31:06.400] 那副主委這樣的回復方式會不會說你在反質詢 [31:06.920 --> 31:11.000] 這個該資料有沒有企業機密是不是變成主席一個人說的算 [31:11.260 --> 31:13.060] 如果他要求下班前提供 [31:13.360 --> 31:15.400] 最後被質詢者做不到或是沒有提供 [31:15.660 --> 31:16.440] 會被處罰 [31:16.940 --> 31:17.460] 會被懲戒 [31:17.720 --> 31:19.760] 甚至多一條藐視國會移送法辦 [31:20.020 --> 31:21.560] 這就是我們要去質疑的問題 [31:23.600 --> 31:27.700] 其實從上面幾個案例我們發現說新法設計的質詢造成一個結構性問題 [31:27.960 --> 31:28.720] 未來 [31:28.980 --> 31:32.820] 個別立委們都可以透過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31:33.320 --> 31:39.480] 用這種高度不利的效果要求提供各項的文件動輒於處罰做後盾是被質詢者不得不屈服 [31:39.720 --> 31:43.060] 這些對人對文件的要求其實他都不用去符合 [31:43.360 --> 31:45.400] 調查權行使的法律要件跟程序 [31:45.660 --> 31:47.960] 當然調查權本身也有調查權的問題 [31:48.480 --> 31:52.580] 講到這邊我們發現新法其實有幾個重要的急迫的違憲問題 [31:52.840 --> 31:55.900] 例如剛剛洪律師有提到的國情報告如果把 [31:56.160 --> 31:57.700] 這個總統給行政院長話 [31:58.200 --> 32:02.040] 立法院可以透過人事同意權反覆的審查程序去癱瘓行政人士 [32:02.560 --> 32:07.160] 立委則藉由高度不明確的概念去操作質詢來行使調查的實際 [32:07.680 --> 32:11.780] 這個第一點他可能有破壞憲法雙元行政權利結構的這個風險 [32:12.280 --> 32:13.060] 第二點可能有 [32:13.360 --> 32:13.880] 反 [32:14.120 --> 32:15.660] 機關中成義務的情況 [32:15.920 --> 32:16.940] 第三點造成什麼問題 [32:17.460 --> 32:23.080] 他會使得被執行者在政策辯護上面在機密事項上面在提供文件上面不敢跟立委唱反調 [32:23.600 --> 32:27.700] 如果我們不謹慎看待這些新法造成的急迫危害相關的規定啊 [32:27.960 --> 32:32.300] 他在解釋事用上都可能成為未來的議事甚至是憲政管理的開端 [32:32.560 --> 32:36.400] 逐步去侵蝕憲政秩序跟客觀秩序達到不可回復程度 [32:36.660 --> 32:39.480] 這就是本件要做暫時處分的重要理由 [32:39.980 --> 32:43.060] 至於新法下的調查權跟聽證權的其他違憲問題 [32:43.360 --> 32:45.160] 我們交由陳某光律師續委陳述 [32:45.400 --> 32:45.920] 謝謝 [33:06.400 --> 33:07.940] 那以下由 [33:08.200 --> 33:09.480] 立法院黨團 [33:09.720 --> 33:13.320]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的一個代言陳某光律師來跟各位來 [33:13.620 --> 33:14.380] 報告有關 [33:14.640 --> 33:15.920] 調查權行使跟 [33:16.180 --> 33:17.460] 聽證會舉行的一個部分 [33:17.720 --> 33:21.300] 那這些部分的其實是都有大院的一個 [33:21.560 --> 33:24.120] 解釋可以作為依循的一個標準 [33:24.360 --> 33:26.160] 那就是說4至325號 [33:26.420 --> 33:31.020] 585號還有729號其實都有建立相關的一個基準 [33:31.280 --> 33:33.320] 那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33:33.580 --> 33:36.140] 他是有限制的並不是無邊無際 [33:36.400 --> 33:37.680] 那主要有四大限制 [33:37.940 --> 33:43.060] 那第一個內在的一個限制當然必須要跟立法院本身的憲法上職權 [33:43.360 --> 33:44.120] 要有重大 [33:44.380 --> 33:44.900] 一個關聯性 [33:45.160 --> 33:50.020] 第二個在外在限制上是不能夠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一個獨立行使職權 [33:50.280 --> 33:52.060] 另外也不能夠去侵害 [33:52.320 --> 33:53.340] 這個行政特權 [33:53.860 --> 34:00.520] 行政特權的部分基本上是就足以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這些資訊 [34:00.760 --> 34:02.040] 是由行政首長 [34:02.300 --> 34:04.360] 而不是由立法部門的人員 [34:04.600 --> 34:06.920] 來決定是不是應該要公開 [34:07.160 --> 34:12.800] 那如果有爭議的話去協商協商不成的時候是由司法來審理解決 [34:13.060 --> 34:13.320] 但 [34:13.620 --> 34:14.120] 無論如何 [34:14.380 --> 34:20.520] 都不是由立法部門可以靜置的強制要求行政部門來公開 [34:20.780 --> 34:21.560] 這些資訊 [34:22.060 --> 34:29.240] 那第三個是侵權的一個限制也就是如果涉及到人民基本權的一個限制必須符合一般的法律原則那特別是 [34:29.480 --> 34:31.280] 包括像比例原則的一個部分 [34:31.540 --> 34:33.580] 那第四個是發動的一個限制 [34:33.840 --> 34:36.920] 如果是要求要提供參考資料的話 [34:37.160 --> 34:40.500] 必須經過院會的一個決議或者是委員會的一個決議 [34:40.760 --> 34:42.540] 那如果是要求要去調驗 [34:42.800 --> 34:43.320] 文件的 [34:43.620 --> 34:44.380] 原本影本 [34:44.640 --> 34:49.240] 或者是傳喚人員的話這個就必須要經過了院會的一個決議 [34:49.760 --> 34:54.880] 但是我們來看目前的這個審查的標的擴權的一個法案 [34:55.140 --> 34:56.420] 那不論是所謂的 [34:56.680 --> 34:58.460] 調查權行使的章節 [34:58.720 --> 35:00.000] 或者是聽證會 [35:00.260 --> 35:01.540] 舉行的一個章節 [35:01.800 --> 35:06.140] 他都賦予了調查委員會或者是所謂的調查專案小組 [35:06.660 --> 35:09.980] 他能夠去要求提供文件資料 [35:10.240 --> 35:13.320] 而且能夠去傳喚相關的一個人員 [35:13.620 --> 35:14.900] 那更進一步的 [35:15.160 --> 35:15.920] 他還是 [35:16.180 --> 35:17.960] 以所謂的一個罰緩 [35:18.220 --> 35:22.580] 或者其他的一個強制力的一個手段來作為他的一個 [35:23.340 --> 35:24.880] 擔保的一個方式 [35:25.140 --> 35:26.420] 那這樣的話呢 [35:26.680 --> 35:27.440] 就可以發現 [35:27.700 --> 35:29.740] 不符合剛剛所看到的 [35:30.000 --> 35:32.560] 所謂的調查權行使的那些限制 [35:32.820 --> 35:34.100] 那舉例來說 [35:34.360 --> 35:34.860] 這些 [35:35.120 --> 35:36.920]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 [35:37.160 --> 35:37.940] 在行使 [35:38.200 --> 35:39.220] 調查權的時候 [35:39.480 --> 35:39.980] 根本 [35:40.240 --> 35:41.000] 看不到 [35:41.260 --> 35:43.060] 他在要件上必須要跟 [35:43.360 --> 35:45.400] 這個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 [35:45.660 --> 35:46.440] 重大關聯性 [35:46.680 --> 35:48.220] 所以這違反了內在的一個限制 [35:48.480 --> 35:49.500] 那另外呢 [35:49.760 --> 35:50.520] 他是由 [35:50.780 --> 35:52.840] 這個立法院的某個會議的主席 [35:53.340 --> 35:54.620] 他就可以來決定 [35:54.880 --> 35:56.680] 某個資訊是不是屬於 [35:56.920 --> 35:58.460] 行政特權的一個資訊 [35:58.720 --> 36:02.300] 並且可以用罰緩等手段來要求強制的一個公開 [36:02.560 --> 36:04.860] 這也不符合剛剛所講的外在的限制 [36:05.380 --> 36:06.400] 那第三個呢 [36:06.660 --> 36:08.440] 他這個調查權的一個行使 [36:08.700 --> 36:12.800] 是廣泛的可以以人民為對象甚至可以要求人民去 [36:12.800 --> 36:13.820] 表達意見 [36:14.340 --> 36:15.620] 那這個完全就 [36:15.880 --> 36:16.900] 就不符合 [36:17.160 --> 36:20.740] 比例原則上面的三個小原則包括必要性的一個原則 [36:21.000 --> 36:22.020] 所以他也不符合 [36:22.280 --> 36:23.300] 這個侵權的一個限制 [36:23.800 --> 36:24.580] 那第四個呢 [36:24.840 --> 36:25.600] 包括了 [36:25.860 --> 36:27.400] 調查委員會或者是 [36:27.640 --> 36:28.920] 調查的專案小組 [36:29.180 --> 36:31.240] 他可以直接的去調取 [36:31.480 --> 36:32.520] 文件的原本影本 [36:32.760 --> 36:33.280] 或者是 [36:33.540 --> 36:37.640] 傳喚相關的一個人員而不以經過院會的一個決議 [36:37.880 --> 36:38.400] 為必要 [36:38.660 --> 36:40.700] 那這也違反了剛剛所講的 [36:40.960 --> 36:42.240] 發動的一個限制 [36:42.500 --> 36:42.760] 所以密切地 [36:43.060 --> 36:43.820] 目前的一個 [36:44.080 --> 36:44.600] 這個 [36:44.840 --> 36:45.620] 擴權的法案 [36:45.880 --> 36:46.520] 他確實是 [36:46.760 --> 36:47.160] 違憲的 [36:47.660 --> 36:49.960] 他違憲所引起的這個損害呢 [36:50.220 --> 36:53.800] 我們認為說他會引起的重大難以回復的一個損害 [36:54.060 --> 36:55.600] 他包括了會去影響 [36:55.860 --> 36:57.400] 其他憲法機關的一個 [36:57.640 --> 36:59.700] 獨立的一個運作但也會影響 [36:59.960 --> 37:02.000] 這個行政部門的有效運作 [37:02.260 --> 37:02.760] 包括 [37:03.020 --> 37:07.640] 可能會被要求要公開國家的一個資訊國防的一個機密外交的 [37:07.880 --> 37:08.920] 一個機密還有 [37:09.160 --> 37:10.700] 包括了偵查的一個 [37:10.960 --> 37:12.760] 機密還有其他其他 [37:13.060 --> 37:17.660] 足以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這些資訊 [37:17.920 --> 37:21.000] 那另外也可能會去侵害人民的各種的一個基本權 [37:21.240 --> 37:24.580] 那舉例來講包括不表意的自由新聞的一個自由 [37:24.840 --> 37:26.620] 個人隱私還有企業的營業秘密等 [37:26.880 --> 37:28.160] 那這些損害 [37:28.680 --> 37:31.480] 我們如果把它歸類可以發現他大概有三大類型 [37:31.740 --> 37:34.040] 第一類型的他可能會涉及到 [37:34.300 --> 37:35.580] 秘密或機密 [37:35.840 --> 37:36.600] 那這些 [37:36.860 --> 37:39.940] 機密或秘密一旦被揭露對外的公開 [37:40.200 --> 37:42.500] 他的確會造成難以回復的一個狀況 [37:43.060 --> 37:43.820] 那第二個類型 [37:44.080 --> 37:46.900] 他會影響其他憲法機關的一個獨立 [37:47.160 --> 37:47.660] 運作 [37:47.920 --> 37:48.440] 那這些 [37:48.680 --> 37:51.760] 憲法機關獨立運作是受憲法所保障的 [37:52.020 --> 37:53.800] 是憲政體制重要的一環 [37:54.060 --> 37:55.340] 那一旦被破壞 [37:55.600 --> 37:58.420] 其實等於是憲政體制的一個重大的一個侵害 [37:58.680 --> 38:00.720] 那他對公益的影響我們認為也是 [38:00.980 --> 38:02.520] 重大而且是難以回復的 [38:02.760 --> 38:08.140] 第三個類型的他會去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的一個有效運作 [38:08.400 --> 38:10.700] 那一旦行政部門他失能了 [38:10.960 --> 38:12.760] 那當然會對於整個 [38:13.060 --> 38:14.840] 國際民生對公有重大的影響 [38:15.100 --> 38:16.120] 那更重要的是 [38:16.380 --> 38:18.680] 到底這個行政部門假設他失能 [38:18.940 --> 38:21.000] 是由於行政權本身的一個 [38:21.240 --> 38:23.800] 作用不彰還是說是因為 [38:24.060 --> 38:28.160] 立法院他違法的一個擴權要求不應該去揭露的資訊 [38:28.420 --> 38:29.700] 導致這樣的一個結果 [38:29.960 --> 38:31.740] 所以這邊也會有一個責任政治 [38:32.000 --> 38:33.020] 沒有辦法去 [38:33.280 --> 38:36.100] 去釐清那從而破壞責任政治原則的一個情況 [38:36.360 --> 38:38.920] 所以我們認為說這邊的確是有重大 [38:39.160 --> 38:40.200] 難以回復的一個損害 [38:40.700 --> 38:41.720] 那這些損害呢 [38:41.980 --> 38:42.500] 並 [38:43.060 --> 38:45.100] 不是無地放矢而且是 [38:45.360 --> 38:46.380] 迫在眉睫的 [38:46.640 --> 38:47.400] 那依據 [38:47.660 --> 38:50.220] 目前的這個廣泛的一個媒體報導 [38:50.480 --> 38:51.000] 其實 [38:51.240 --> 38:52.520] 立法院就 [38:52.780 --> 38:53.560] 調查權 [38:53.800 --> 38:56.620] 他並不是有所節制的反而他是在 [38:56.880 --> 38:59.180] 積極的在推動在行使 [38:59.440 --> 39:01.240] 那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發現 [39:01.480 --> 39:06.100] 立法院已經成立了兩個調查專案小組還有一個調查委員會 [39:06.360 --> 39:07.640] 那他目前所 [39:08.660 --> 39:11.220] 這個指涉的一個標的包括所謂的 [39:11.480 --> 39:12.240] 雞蛋案 [39:12.800 --> 39:15.360] 還有所謂的淨電視案還有所謂的國發基金案 [39:15.620 --> 39:17.920] 那如果按照媒體的一個報導來看 [39:18.180 --> 39:20.740] 其實這些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39:21.000 --> 39:22.780] 他會如雨後春筍般的 [39:23.040 --> 39:24.580] 一再一再的被成立 [39:24.840 --> 39:27.140] 那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會發現 [39:27.400 --> 39:29.440] 如果以調查專案小組來看 [39:29.700 --> 39:30.720] 這個調查專案小組 [39:30.980 --> 39:32.520] 沒有經過院會的決議 [39:32.760 --> 39:34.040] 他居然就能夠去 [39:34.300 --> 39:38.140] 調閱文件的原本影本或者是傳喚相關的一個人員 [39:38.400 --> 39:40.440] 那這就會導致我剛剛所跟 [39:40.700 --> 39:41.720] 大法官報告的 [39:41.980 --> 39:42.760] 他可能會 [39:43.060 --> 39:44.080] 侵害人民的 [39:44.340 --> 39:45.100] 不表意的自由 [39:45.360 --> 39:45.880] 或者是 [39:46.120 --> 39:49.460] 行政部門他的一個行政特權的一個資訊 [39:49.720 --> 39:50.220] 那 [39:50.480 --> 39:52.280] 對於這樣的那因此呢 [39:52.520 --> 39:55.340] 這些的損害的確是有這個 [39:55.600 --> 39:58.680] 事實上的一個急迫性來加以這個預防 [39:58.920 --> 40:00.200] 那如果我們 [40:00.720 --> 40:01.240] 用 [40:02.260 --> 40:03.540] 如果我們呢 [40:04.820 --> 40:07.640] 用這個所謂的一個利益衡量的一個方法 [40:07.880 --> 40:11.220] 來看到底是不是有暫時處分的一個必要的話 [40:11.480 --> 40:12.760] 那我們會發現 [40:13.060 --> 40:14.340] 如果不准許 [40:14.600 --> 40:17.660] 本件的一個暫時處分的一個申請的話 [40:17.920 --> 40:18.680] 那因為 [40:19.960 --> 40:22.780] 這個立法院他去積極的行使這樣的一個調查權 [40:23.040 --> 40:25.080] 然後他去廣泛的侵害 [40:25.340 --> 40:27.640] 其他憲法機關的一個權限 [40:27.900 --> 40:29.440] 跟人民的一個基本權 [40:29.700 --> 40:31.240] 所以他引起的損害 [40:31.480 --> 40:32.520] 是廣泛性的 [40:32.760 --> 40:33.800] 那另外呢 [40:34.040 --> 40:35.320] 這樣的一個擴權 [40:35.580 --> 40:36.860] 他也是從根本 [40:37.120 --> 40:38.400] 就去挑戰的 [40:38.660 --> 40:40.440] 這個憲法的一個框架秩序 [40:40.700 --> 40:42.240] 所以他對於憲政體制的破壞 [40:42.800 --> 40:45.360] 跟公義的影響也是有根本性的 [40:45.880 --> 40:46.900] 第三個 [40:47.160 --> 40:50.220] 這樣的一個侵害並不是一次性發生而已 [40:50.480 --> 40:51.500] 而是隨著 [40:51.760 --> 40:56.620] 立法院不斷的去成立調查委員會跟調查專案小組 [40:56.880 --> 40:57.640] 這些損害 [40:57.900 --> 41:00.460] 會持續不斷的一個發生跟擴大 [41:00.720 --> 41:04.040] 所以從損害的廣泛性根本性跟不斷的發生性 [41:04.300 --> 41:05.580] 我們會發現 [41:05.840 --> 41:07.380] 不准許暫時處分 [41:07.640 --> 41:09.420] 他的確會有重大的一個不利 [41:09.680 --> 41:10.440] 相反的 [41:10.700 --> 41:12.500] 如果准許了暫時處分 [41:12.800 --> 41:16.380] 他等於是過去一二十年來狀況的一個延伸 [41:16.900 --> 41:19.460] 那過去我想大家應該相對 [41:19.720 --> 41:20.740] 還是覺得台灣是一個 [41:21.000 --> 41:22.020] 幸福的一個地方 [41:22.280 --> 41:24.060] 並沒有所謂的額外的一個不利 [41:24.320 --> 41:25.080] 會使得 [41:25.340 --> 41:25.860] 軍院 [41:26.120 --> 41:26.620] 因為 [41:26.880 --> 41:29.960] 准許了暫時處分而會發生所以比較這樣的一個 [41:30.460 --> 41:31.240] 兩個的不利 [41:31.480 --> 41:32.520] 我們會認為說 [41:32.760 --> 41:36.600] 准許暫時處分的不利是遠遠的比較小所以應該是要 [41:36.860 --> 41:37.380] 被加以 [41:37.640 --> 41:38.140] 准許的 [41:38.660 --> 41:39.420] 那最後 [41:39.680 --> 41:41.480] 總結來講我們還是想要跟 [41:41.720 --> 41:42.760] 停上來報告的就是 [41:43.060 --> 41:43.560] 我們說 [41:43.820 --> 41:44.340] 我國 [41:44.600 --> 41:45.100] 採取 [41:45.360 --> 41:47.920] 這樣的一個憲政體制也這麼多年了 [41:48.180 --> 41:50.740] 那我們基本上是採取所謂的一個 [41:51.000 --> 41:52.780] 國民主權的一個原理 [41:53.040 --> 41:53.560] 那是 [41:53.800 --> 41:55.340] 人民當然是最大的 [41:55.600 --> 42:00.460] 那我們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我們採取了所謂的一個權利分立原則 [42:00.720 --> 42:03.020] 因此我們分了六大憲法機關 [42:03.280 --> 42:05.580] 各個機關是彼此分立而制衡 [42:06.100 --> 42:07.120] 但問題是 [42:07.380 --> 42:08.400] 現在的國會 [42:08.660 --> 42:09.940] 國會的擴權法案 [42:10.200 --> 42:11.980] 他是想要從根本性的 [42:11.980 --> 42:14.800] 就去改變了我們目前的一個憲政的體制 [42:15.060 --> 42:16.840] 他要創設的是一種所謂的 [42:17.100 --> 42:19.140] 國會優惠的一個原則 [42:19.660 --> 42:23.500] 那包括了說他居然以人民廣泛的一般性的 [42:23.760 --> 42:24.780] 作為可以行使 [42:25.040 --> 42:26.320] 調查權的一個 [42:26.820 --> 42:27.600] 標的對象 [42:28.360 --> 42:29.380] 那並沒有 [42:29.640 --> 42:32.720] 特別有所謂的一個比例原則的一個思考 [42:32.980 --> 42:33.480] 在裡面 [42:33.740 --> 42:34.500] 那同時 [42:35.020 --> 42:39.380] 這個立法院呢也廣泛的去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 [42:39.620 --> 42:41.420] 一個核心領域的一個職權 [42:41.420 --> 42:43.460] 包括了要求要 [42:43.720 --> 42:44.500] 讓總統 [42:44.740 --> 42:46.800] 到立法院來進行相當於 [42:47.060 --> 42:48.840] 被詢的這樣的一個急問急答 [42:49.100 --> 42:49.860] 那同時 [42:50.120 --> 42:52.420] 就人事同意權的一個部分 [42:53.200 --> 42:54.740] 所謂的人事權呢 [42:54.980 --> 42:57.300] 他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個核心 [42:57.540 --> 42:58.060] 但是 [42:58.320 --> 43:00.880] 立法院透過目前的這樣的一個法案 [43:01.140 --> 43:02.420] 他可能會造成 [43:02.660 --> 43:04.720] 人事同意權他去實質的 [43:04.980 --> 43:08.820] 剝奪或者是凍結行政機關去行使他的一個 [43:09.060 --> 43:09.580] 人事權 [43:09.840 --> 43:10.860] 那另外就 [43:10.860 --> 43:12.660] 行政的一個特權的部分 [43:12.900 --> 43:16.740] 他居然是有立法部門來決定是不是屬於行政特權 [43:17.000 --> 43:17.780] 所以的確 [43:18.020 --> 43:20.840] 這樣的一個毀憲亂真的情況我們認為是 [43:21.100 --> 43:23.140] 非常的一個嚴重而且還有 [43:23.400 --> 43:24.180] 其他的法案 [43:24.420 --> 43:26.480] 正在進行比如說憲法修正 [43:26.740 --> 43:28.520] 憲法訴訟法的一個修正乃至於 [43:28.780 --> 43:30.580] 通常會組織法的一個 [43:30.820 --> 43:34.920] 調整要求要用政黨比例來決定通常會的委員這也明顯的違反 [43:35.180 --> 43:35.700] 4至 [43:35.940 --> 43:36.980] 613號 [43:37.220 --> 43:38.260] 因此我們希望 [43:38.760 --> 43:40.560] 軍庭軍院能夠發揮 [43:40.860 --> 43:42.900] 立法法官憲法守護神的一個 [43:43.160 --> 43:43.680] 機能 [43:43.940 --> 43:44.960] 然後能夠做成 [43:45.220 --> 43:46.240] 本件的一個 [43:46.500 --> 43:47.520] 暫時處分並且 [43:47.780 --> 43:48.800] 樹立基準 [43:49.060 --> 43:50.840] 然後避免這樣的一個憲政危機 [43:51.100 --> 43:54.940] 他的一個繼續的一個擴大那這才是福國利民之舉 [43:55.200 --> 43:55.700] 以上 [44:05.700 --> 44:06.980] 接下來 [44:07.220 --> 44:09.280]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源德律師 [44:09.540 --> 44:10.040] 陳述 [44:10.860 --> 44:11.380] 好 [44:11.880 --> 44:12.400] 我們認為 [44:12.660 --> 44:15.460] 本件監察院是符合申請暫時處分的要件 [44:15.720 --> 44:16.500] 首先我們來看 [44:16.740 --> 44:23.140] 第一個要件就是本案申請是否屬中我們可以從軍庭在113年度現國子第3號 [44:23.400 --> 44:24.180] 公告案 [44:24.420 --> 44:25.200] 公告的案由 [44:25.460 --> 44:26.220] 已經把 [44:26.480 --> 44:26.980] 這個 [44:27.240 --> 44:27.500] 立院 [44:27.760 --> 44:28.520] 行使職權 [44:28.780 --> 44:33.140] 職權刑事法45條第1項有關調查權監視範圍及拘束率的規定 [44:33.380 --> 44:36.720] 還有通法45條第2項以下有關受調查對象的規定 [44:37.220 --> 44:38.760] 列為這個審理範圍 [44:39.020 --> 44:39.540] 可以印證 [44:39.780 --> 44:40.300] 本件 [44:40.300 --> 44:41.840] 這個已經符合第一個 [44:42.860 --> 44:43.380] 申請 [44:43.620 --> 44:44.400] 暫時處分的要件 [44:44.660 --> 44:45.160] 其次 [44:45.420 --> 44:47.720] 這些規定的適用會造成什麼樣 [44:47.980 --> 44:49.780] 憲法基本原則的傷害 [44:50.020 --> 44:51.300] 造成難以回復的 [44:51.560 --> 44:52.080] 重大損害 [44:52.340 --> 44:53.360] 首先我們來看 [44:53.620 --> 44:55.140] 有關45條第1項以下 [44:55.400 --> 44:58.740] 調查權行使範圍還有拘束率這些違憲規定適用的結果 [44:59.500 --> 45:04.360] 因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並不與他憲法權限重大關聯為範圍 [45:04.880 --> 45:06.160] 會輕易侵害到 [45:06.420 --> 45:07.440] 監察院的調查權的行使 [45:07.700 --> 45:09.480] 造成監察院行使 [45:09.740 --> 45:10.260] 職權作成 [45:10.560 --> 45:12.860] 決定的時候不管是事前事中事後 [45:13.120 --> 45:13.620] 都 [45:13.880 --> 45:16.180] 隨時會處在監察院不當干涉的 [45:16.440 --> 45:16.960] 情況之下 [45:17.460 --> 45:20.280] 那麼無論監察院調查的結果跟立法院是否相同 [45:20.800 --> 45:22.080] 都會遭到是不是 [45:22.340 --> 45:24.120] 不是獨立作成判斷的這樣的質疑 [45:24.640 --> 45:26.420] 那麼也會導致立法院 [45:26.680 --> 45:30.020] 調查權的範圍急劇擴張而實質造成監察院的 [45:30.520 --> 45:31.040] 撤廢 [45:31.300 --> 45:32.060] 那麼這樣 [45:32.320 --> 45:37.440] 將會使憲法上權力分立還有制衡原則以及憲法賴以存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45:37.700 --> 45:40.000] 被大肆的掏空破壞難以回復 [45:40.560 --> 45:41.580] 那麼我們再從 [45:41.840 --> 45:43.120] 第二組條文也就是 [45:43.380 --> 45:45.940] 45條第二項以下受調查對象這些 [45:46.180 --> 45:47.720] 違憲規定適用的結果 [45:47.980 --> 45:52.580] 因為這些規定並沒有排除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 [45:53.100 --> 45:56.180] 使得監察委員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限的時候呢 [45:56.420 --> 45:59.240] 還是不免負有出席立法院調查程序的義務 [45:59.500 --> 46:04.620] 那麼這樣明顯的會損及憲法徵求條文第7條第5項對於監察員獨立性的保障 [46:04.880 --> 46:07.440] 使得監察委員的公信力蕩然無存 [46:07.940 --> 46:10.260] 一旦監察院的公正獨立監督角色沒了 [46:10.500 --> 46:11.060] 沒有辦法維持 [46:11.320 --> 46:14.660] 那麼國家整體憲政體制當然就沒辦法正常運行 [46:15.160 --> 46:17.720] 憲法所謂維護的公義就會被迫害殆盡 [46:18.240 --> 46:19.780] 那麼前開的損害 [46:20.800 --> 46:23.860] 也可以從以下的事證證明已經具有急迫的必要性 [46:24.120 --> 46:24.640] 第一 [46:25.140 --> 46:27.460] 立法院113年7月3號已經成立了 [46:27.700 --> 46:28.220] 進電視 [46:40.560 --> 46:41.840] 在這次的事件中 [46:42.100 --> 46:43.380] 立法院就已經有了一個 [46:43.620 --> 46:44.900] 分爭解決權 [46:45.160 --> 46:45.940] 而這次的事件 [46:46.180 --> 46:47.220] 是在 [46:47.460 --> 46:47.980] 立法院的 [46:48.240 --> 46:49.260] 立法院的 [46:49.520 --> 46:50.280] 立法院的 [46:50.540 --> 46:51.300] 立法院的 [46:51.560 --> 46:52.080] 立法院的 [46:52.340 --> 46:52.840] 立法院的 [46:53.100 --> 46:53.620] 立法院的 [46:53.860 --> 46:57.700] 立法院的社區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選或者願計分爭解決 [46:57.960 --> 47:01.540] 分爭解決權僅限於院與院間的政治事件 [47:03.080 --> 47:03.860] 政治爭執 [47:04.620 --> 47:06.160] 本件是涉及有關 [47:06.420 --> 47:06.920] 這個 [47:07.940 --> 47:10.000] 立院執權行之法是否有抵觸 [47:10.300 --> 47:13.620] 憲法的這個法律上的爭執並不是總統可以 [47:13.880 --> 47:14.900] 進行調解的範圍 [47:15.420 --> 47:19.780] 所以我們認為除了軍庭做成暫時處分外是沒有其他手段可以方面的 [47:20.280 --> 47:20.800] 那麼 [47:21.060 --> 47:23.620] 既然本件監察院的申請都符合 [47:23.860 --> 47:26.680] 憲法訴訟法43條第一項暫時處分的各項要件 [47:26.940 --> 47:28.740] 我們也懇請軍庭能夠依 [47:28.980 --> 47:30.260] 申請人監察院的申請 [47:30.520 --> 47:31.800] 做成暫時處分的裁定 [47:32.060 --> 47:32.820] 以暫時停止 [47:33.080 --> 47:34.100] 犧牲法規範的使用 [47:34.360 --> 47:34.880] 謝謝 [47:35.640 --> 47:36.160] 好 [47:36.420 --> 47:40.260] 那接著來請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47:40.560 --> 47:41.840] 共30分鐘 [47:42.100 --> 47:44.660] 也請在自己的座位上發言 [47:46.700 --> 47:49.260] 今天代表立法院發言 [47:49.780 --> 47:50.800] 我方主張 [47:51.060 --> 47:55.920] 憲法法庭不應受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的本案申請 [47:56.420 --> 47:57.700] 憲法法庭不應接受 [47:58.220 --> 48:01.300] 不應受理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的本案申請 [48:02.060 --> 48:06.420] 本次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目的是將20年前大法官 [48:06.920 --> 48:10.260] 4-585號闡述立法院有調查權的輔助人 [48:10.560 --> 48:11.840] 立法院的監督性權利加以法治化 [48:12.100 --> 48:13.620] 並非創設一個新的權利 [48:14.400 --> 48:16.440] 我想先陳述立法院監督的困境 [48:17.460 --> 48:20.800] 因為立法權監督行政權就是民主的基本我想 [48:21.300 --> 48:23.620] 這一定是各位法學泰斗所了解的 [48:23.860 --> 48:28.980] 立法院在行使憲法職權關於審議法案監督行政部門的時候 [48:29.500 --> 48:32.580] 都需要有足夠完整的資料才能夠做出適當的判斷 [48:33.860 --> 48:34.880] 至於如何修法 [48:35.140 --> 48:37.180] 還有如何玩字之路這都很重要 [48:37.700 --> 48:38.200] 所以除了 [48:38.460 --> 48:39.740] 質詢的時候索取資料 [48:40.560 --> 48:41.840] 行使文件調閱權 [48:42.100 --> 48:44.140] 依據過往調查小組的經驗 [48:44.400 --> 48:48.240] 行政機關都是拖延最後就算交付了也是經過他篩選 [48:48.500 --> 48:50.540] 而且多處遮蔽的文件 [48:50.800 --> 48:53.100] 例如數位身份證整本幾乎都是塗黑 [48:53.860 --> 48:54.380] 這代表了 [48:55.140 --> 48:55.920] 僅僅 [48:56.180 --> 49:01.040] 文件調閱權是沒有辦法向政府取得最真實最完整的資訊 [49:02.820 --> 49:06.920] 顯示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的代議機關長期權力卻不髒 [49:07.440 --> 49:09.220] 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失衡的 [49:10.300 --> 49:11.060] 這就是困境 [49:11.580 --> 49:16.700] 那過去疫苗口罩快篩雞蛋武器採購光電死了多少人賠了多少錢 [49:16.960 --> 49:18.500] 但是我們都沒有辦法去調查 [49:19.000 --> 49:23.860] 一個沒有代理制度去有效監督的政府不就是政治學上面所說的 [49:24.120 --> 49:25.140] 獨裁政體 [49:26.180 --> 49:26.680] 所以 [49:26.940 --> 49:28.480] 對執政黨一直朝向 [49:28.740 --> 49:31.540] 獨裁政體的方向去走我們是深表遺憾 [49:32.580 --> 49:33.080] 好那 [49:33.340 --> 49:36.160]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是憲政機關 [49:36.660 --> 49:40.260] 那依據111年1月4號憲法訴訟法第47條 [49:40.560 --> 49:41.060] 第一項 [49:42.100 --> 49:42.860] 機關性 [49:43.120 --> 49:48.240] 憲法訴訟必須就行使職權跟所適用的法規範內容抵觸憲法才能申請 [49:48.740 --> 49:49.520] 那我們主張 [49:49.780 --> 49:50.800] 總統申請不合法 [49:51.560 --> 49:53.620] 因為總統至今未受國情報 [49:53.860 --> 49:55.660] 要受要國情報告所以不申 [49:55.920 --> 49:58.740] 行使職權還有使用法律的客觀情勢 [49:59.240 --> 49:59.760] 以及 [50:00.260 --> 50:06.420] 1月47條的修法理由考量大法官行使者是司法權不依舊未成行的 [50:06.660 --> 50:07.440] 國家意志或 [50:07.700 --> 50:09.220] 明顯涉及政治立場 [50:10.560 --> 50:13.880] 的問題做抽象法律意見浪費寶貴司法資源 [50:14.400 --> 50:15.160] 願刪除之 [50:15.420 --> 50:19.000] 所以申請人本就不得就憲法意義申請解釋 [50:19.260 --> 50:19.780] 因此 [50:20.020 --> 50:21.560] 總統申請是不合法 [50:22.340 --> 50:24.380] 行政院申請也不合法理由是 [50:25.140 --> 50:30.780] 行政院一共對26個條文申請釋憲但申請書從未說明具體說明這些條文 [50:31.040 --> 50:32.060] 到底是如何行使職權 [50:32.320 --> 50:32.820] 使用法律 [50:33.600 --> 50:36.420] 縱使行政官員有接受執行跟新修正 [50:36.920 --> 50:37.700] 25條有關 [50:37.940 --> 50:39.220] 但該條有9項 [50:39.480 --> 50:40.260] 行政院也沒有 [50:40.560 --> 50:41.060] 具體說明 [50:41.320 --> 50:43.620] 到底是因為隱匿資訊還是 [50:43.880 --> 50:45.940] 虛偽答覆而產生憲法的爭議 [50:46.700 --> 50:47.220] 第三 [50:47.720 --> 50:50.800] 依靜復義的法案已經決議 [50:51.060 --> 50:55.400] 維持行政院院長就應該接受該決議不得再釋憲理由是 [50:55.660 --> 50:57.460] 因為早期憲法57條第2款 [50:57.700 --> 51:01.300] 讓行政院長可以選擇是接受決議或者是辭職 [51:01.800 --> 51:06.660] 是因為行政院長不接受決議而辭職立法院依據憲法55條 [51:06.920 --> 51:10.260] 隔虧同意權還可以制衡新的行政院長來貫徹立法院權 [51:10.560 --> 51:11.060] 的決議 [51:11.320 --> 51:12.600] 但現行的新修 [51:12.860 --> 51:13.880] 憲法正常條文 [51:14.140 --> 51:16.700]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他刪除辭職 [51:16.960 --> 51:22.340] 所以是應急接受也就是說為了保護政局的安定避免兩院的僵局 [51:22.580 --> 51:23.360] 那這時候 [51:23.860 --> 51:26.420] 行政院在復議案決議之後 [51:26.680 --> 51:30.780] 他如果還可以決定不執行這樣就會造成憲法的復議制度 [51:31.040 --> 51:32.060] 這形容虛設 [51:32.820 --> 51:33.340] 所以 [51:34.620 --> 51:37.180] 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職權 [51:37.440 --> 51:39.480] 不就有名無實嗎 [51:39.740 --> 51:40.260] 這跟全民無實 [51:40.560 --> 51:42.600] 權力分立制衡就完全破壞 [51:43.120 --> 51:48.240] 所以行政院長如果不接受復議的決議禁制失憲喔這個會讓行政權脫逾 [51:48.740 --> 51:49.260] 去正當 [51:49.520 --> 51:52.580] 民主正當性的立法院監督然後頓入司法 [51:53.100 --> 51:54.900] 的認定那違背司法 [51:55.140 --> 51:56.940] 不干預政治問題的立場 [51:57.460 --> 51:59.500] 那監察院的申請也不合法理由是 [52:00.020 --> 52:04.360] 而新修正的法案並沒有涉及先監察院的糾正糾舉彈劾 [52:05.140 --> 52:05.900] 而且監察院 [52:06.160 --> 52:07.700] 立法院是針對事 [52:07.940 --> 52:08.980] 監察院是對人 [52:09.480 --> 52:10.260] 4至325 [52:10.560 --> 52:12.340] 585729都已經說得非常清楚 [52:12.600 --> 52:13.880] 所以監察院申請也不合法 [52:14.400 --> 52:15.420] 另外我再補充 [52:15.680 --> 52:16.700] 剛剛的辯護人 [52:17.220 --> 52:18.500] 剛剛的 [52:18.740 --> 52:21.060] 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他以新聞 [52:21.300 --> 52:26.420] 網的報導用語來當作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論述依據其實極為荒謬 [52:26.680 --> 52:28.480] 在普通法庭也不會見到 [52:28.740 --> 52:30.520] 怎麼用新聞來當作論述呢 [52:30.780 --> 52:31.300] 第二個 [52:33.080 --> 52:34.620] 代理人他所說的案例 [52:35.140 --> 52:40.000] 這也都是空想幻想出來的因為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一個調查案已經開始進行 [52:40.560 --> 52:42.340] 第三我們也還沒有成立任何 [52:42.600 --> 52:44.140] 調查委員會所以剛剛 [52:44.400 --> 52:44.900] 那個 [52:45.420 --> 52:47.220] 宋代理人他所說的這個是 [52:47.460 --> 52:48.500] 這個其實是造謠 [52:48.740 --> 52:50.280] 最後我們請大法官 [52:50.540 --> 52:53.100] 依據憲法的高度能夠公正的 [52:53.360 --> 52:54.380] 做出您的裁決 [52:55.400 --> 52:56.420] 以下我們請 [52:56.680 --> 52:57.200] 林律師 [52:57.700 --> 52:58.480] 林律師 [52:59.760 --> 53:02.820] 立法院代理林森武律師就本件不應受理 [53:03.340 --> 53:06.920] 在程序上的理由補充如下第一個首先對行政院部分 [53:07.440 --> 53:10.000] 我們先來徵求條文第3條第2項 [53:10.300 --> 53:11.320] 這條條例 [53:11.580 --> 53:12.340] 先前的 [53:12.600 --> 53:13.380] 復議 [53:14.140 --> 53:14.660] 就是 [53:14.900 --> 53:15.420] 這個 [53:15.680 --> 53:16.440] 規定 [53:16.700 --> 53:17.460] 規定 [53:17.980 --> 53:18.500] 規定 [53:19.260 --> 53:20.280] 復議失敗後就是 [53:21.560 --> 53:22.340] 就是 [53:22.580 --> 53:24.120] 就是接受而已 [53:24.380 --> 53:27.460] 這接受參照419號解釋意旨還有林基東 [53:27.960 --> 53:28.740] 大法官 [53:29.240 --> 53:29.760] 還有他 [53:30.020 --> 53:33.860] 學者已經講得清楚所謂接受該決議是憲法上的 [53:34.100 --> 53:36.920] 義務本來是有兩個選項現在剩下一個 [53:37.440 --> 53:40.260] 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這種解釋 [53:40.560 --> 53:41.840] 因為最高刑事所長的 [53:42.100 --> 53:42.860] 行政院長 [53:43.120 --> 53:44.400] 這應有的擔當就是 [53:44.660 --> 53:45.680] 就接受這個 [53:45.940 --> 53:46.960] 接受這個 [53:47.220 --> 53:49.000] 復議的結果失敗的結果 [53:49.260 --> 53:49.780] 第二個 [53:51.820 --> 53:53.360] 本來不應該提起有提起 [53:53.620 --> 53:55.140] 頂等同要怎樣呢 [53:55.920 --> 53:57.960] 在新法實施之際要 [53:58.220 --> 54:00.260] 由憲法法庭假司法執名 [54:00.520 --> 54:01.300] 來進行 [54:01.540 --> 54:04.100] 這比你的審判跟立法院的審判 [54:04.360 --> 54:06.420] 司法院在審判立法院的 [54:06.660 --> 54:07.700] 的這種意思 [54:07.940 --> 54:08.980] 所以如果說 [54:09.480 --> 54:10.260] 軍演 [54:10.560 --> 54:15.420] 來受理的話很明顯是跟民意政治跟責任政治不符了所以根據 [54:15.680 --> 54:19.000] 憲法訴訟32條第1項還有 [54:19.260 --> 54:22.340]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0條規定不應該再受理 [54:22.580 --> 54:23.620] 何況呢如果 [54:23.860 --> 54:27.700] 在復議失敗後行政院提起的本件訴訟跟申請 [54:28.980 --> 54:29.760] 就要求 [54:30.020 --> 54:32.580] 軍演來審查這憲法保留事項 [54:32.820 --> 54:35.900] 就等同這違憲的違憲審查 [54:36.660 --> 54:37.180] 如果 [54:38.460 --> 54:38.980] 做 [54:39.220 --> 54:39.740] 如果 [54:40.000 --> 54:41.540] fats [54:41.780 --> 54:42.300] 這個 [54:42.560 --> 54:44.600] 做成這個準理暫時處分的話 [54:44.860 --> 54:46.660] 將會使權力分立這分權 [54:46.900 --> 54:48.440] 與字行的體制形成破毀 [54:49.460 --> 54:50.240] 這等同 [54:51.260 --> 54:52.280] 變成要求 [54:52.480 --> 54:53.560] 有少數黨 [54:53.820 --> 54:54.580] 要求我們 [54:54.840 --> 54:55.620] 憲法法庭 [54:55.860 --> 54:56.900] 扮演的 [54:57.140 --> 54:58.420] 太上立法院的角度 [54:58.680 --> 55:01.240] 角色所以基於上面的論述 [55:01.500 --> 55:02.020] 在來 [55:02.260 --> 55:03.040] 集合現今解釋 [55:04.580 --> 55:06.100] 憲法訴訟47條第1項 [55:06.360 --> 55:08.420] 應該做目的限說不應該包括 [55:08.420 --> 55:10.580] 失敗後還要再來申請 [55:10.580 --> 55:13.660] 所謂的本案訴訟跟假處分的申請 [55:13.660 --> 55:16.840] 所以基本上那申請不合法 接著監察院來講 [55:16.840 --> 55:19.400] 監察院他們整體的訴狀 [55:19.400 --> 55:22.340] 的申請狀況看不出他們論述到 [55:22.340 --> 55:24.300] 說基本上這一事 [55:24.300 --> 55:26.800] 不會改革法案的條文 [55:26.800 --> 55:29.880] 侵害到他哪一項的目的性權利 [55:29.880 --> 55:31.940] 他的權利就有彈劾糾舉 [55:31.940 --> 55:34.180] 這些權利有什麼自然而然性 [55:34.180 --> 55:36.600] 而至於說調查權 [55:36.600 --> 55:39.540] 如果有積極衝突 [55:39.600 --> 55:44.980] 事實上應該先循憲法訴訟法65條第一項規定的協商先請程序來處理 [55:44.980 --> 55:49.980] 如果沒有結果再向軍庭提起機關權限爭議的訴訟 [55:49.980 --> 55:54.680] 卻提起本件的訴訟跟暫時處分的申請 [55:54.680 --> 55:57.680] 參出軍庭立言來的決議 [55:57.680 --> 56:03.600] 也是應該根據憲法訴訟法32條第一項跟審理規則第40條來 [56:03.600 --> 56:05.600] 來預決不受理了 [56:05.600 --> 56:06.580] 來裁定駁回 [56:06.580 --> 56:10.580] 至於總統部分有關國情報告跟人事同意權部分 [56:10.580 --> 56:12.580] 我們必須要指明了 [56:12.580 --> 56:14.580] 這兩項關權 [56:14.580 --> 56:18.580] 就公權力的權威或權利 [56:18.580 --> 56:23.580] 並不是我們憲法訴訟法43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權利 [56:23.580 --> 56:26.580] 因為從43條的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 [56:26.580 --> 56:28.580] 這邊所講的權利是人民的基本權 [56:28.580 --> 56:30.580] 不是指關權 [56:30.580 --> 56:33.580] 所以關權關威如果因為修法受影響 [56:33.580 --> 56:35.580] 並不是並不符合這一條的要件 [56:35.580 --> 56:39.580] 而且以總統這邊的申請來講 [56:39.580 --> 56:42.580] 並沒有市民哪一個特定的職權 [56:42.580 --> 56:44.580] 受到侵害了 [56:44.580 --> 56:46.580] 實情上有自裁濫刑而盡 [56:46.580 --> 56:49.580] 在新法公佈之餘 [56:49.580 --> 56:54.580] 來抽象的裁判要求軍隊以司法之名來裁判審查 [56:54.580 --> 56:56.580] 很明顯的不符合訴訟法 [56:56.580 --> 56:59.580] 現在的司法43條第一項要事件性 [56:59.580 --> 57:01.580] 就特定事件的這種要件 [57:01.580 --> 57:03.580] 還有跟軍庭之前的立連來的審查 [57:03.580 --> 57:06.580] 軍庭之前的立連來的決議 [57:06.580 --> 57:10.580] 所以縱使總統認為這有涉及機關之間權限的爭議 [57:10.580 --> 57:16.580] 似乎也應該尋憲法訴訟法65條第一項的寫商程序來進行 [57:16.580 --> 57:23.580] 之後沒有結果才訴請軍庭來做成機關爭議的訴訟 [57:23.580 --> 57:24.580] 這才是對的 [57:24.580 --> 57:27.580] 所以基本上我們認為總統的聲響也是與法不合 [57:27.580 --> 57:29.580] 也應該駁回 [57:29.580 --> 57:31.580] 最後我們來補充就是在民進黨 [57:31.580 --> 57:33.580] 立院民進黨黨團部分 [57:33.580 --> 57:36.580] 它僅是包裹式的申請 [57:36.580 --> 57:37.580] 那麼多法條 [57:37.580 --> 57:42.580] 但是有部分不少法條根本就沒有市民暫時處分的理由 [57:42.580 --> 57:45.580] 而單單以包裹式的申請 [57:45.580 --> 57:49.580] 情同讓我們憲法法庭在法例剛施行之際 [57:49.580 --> 57:51.580] 少數黨在表決失敗以後 [57:51.580 --> 57:54.580] 就要要求憲法法庭以司法之名 [57:54.580 --> 58:00.580] 站在太上立法院的地位來抽象預約審查 [58:01.580 --> 58:06.580] 所以這一點上也是違憲的申請 [58:06.580 --> 58:10.580] 何況軍隊在129號解釋已經做出多少解釋 [58:10.580 --> 58:14.580] 如果少數黨的立委任內不符 [58:14.580 --> 58:16.580] 應該提變更判決才對 [58:16.580 --> 58:17.580] 42條的半更判決 [58:17.580 --> 58:19.580] 以上請參總 [58:31.580 --> 58:36.580] 好 針對今天的主題來進行相對人機關代表的說明 [58:36.580 --> 58:39.580] 首先我必須要趕快說的是說 [58:39.580 --> 58:44.580] 對於我們在憲法法庭上面所在進行的程序 [58:44.580 --> 58:46.580] 今天作為機關的代表 [58:46.580 --> 58:48.580] 是以非常謙卑的心態 [58:48.580 --> 58:52.580] 而且非常尊重軍庭的心態來參與這一場審判庭 [58:52.580 --> 58:54.580] 但我必須要說 [58:54.580 --> 58:56.580] 我們在討論憲法 [58:56.580 --> 58:59.580] 在憲法法庭裡面的每一個我們 [58:59.580 --> 59:00.580] 都不能夠忘記 [59:00.580 --> 59:02.580] 正當法律程序 [59:02.580 --> 59:04.580] 憲法訴訟法17條規定 [59:04.580 --> 59:07.580] 要送達給相對人的 [59:07.580 --> 59:11.580] 這個是涉及到聽審權的事先通知權 [59:11.580 --> 59:15.580] 跟一般公民可以上網去拿的 [59:15.580 --> 59:17.580] 一般公開 [59:17.580 --> 59:19.580] 當事人的聽審權跟一般公開 [59:19.580 --> 59:22.580] 在今天的憲法法庭被混淆 [59:22.580 --> 59:25.580] 我必須要表示非常的遺憾 [59:25.580 --> 59:27.580] 第二件事情剛剛聽到 [59:27.580 --> 59:29.580] 有關於監察院 [59:29.580 --> 59:30.580] 對於本人 [59:30.580 --> 59:32.580] 本院所通過法律的指責 [59:32.580 --> 59:34.580] 我必須要嚴正的指出 [59:34.580 --> 59:37.580] 本院針對調查權的行使 [59:37.580 --> 59:38.580] 聽證權的行使 [59:38.580 --> 59:41.580] 我們對的是事 是議案 [59:41.580 --> 59:42.580] 從來不是人 [59:42.580 --> 59:45.580] 監察院對的是人 [59:45.580 --> 59:47.580] 監察院可以彈劾 [59:47.580 --> 59:49.580] 立法院不能彈劾 [59:49.580 --> 59:52.580] 即使在本質上面有這樣的差異 [59:52.580 --> 59:55.580] 請軍庭的大法官看一看 [59:55.580 --> 59:59.580] 立法院職權刑事法對事的 [59:59.580 --> 01:00:01.580] 不是對人喔 是對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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