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22 實聯制法律坑開會共筆

時間:110/05/22 22:00開始

參與者:
peter
RR
acechen
RS
ky
Alan
Pichu
唐鳳
國鈞
Carmen
chewei

會議過程,大致依照發言順序

應該先討論實聯制,1922簡訊
如何認定一般處分跟行政指導
現在1922簡訊很集中 如何避免新加坡和德國過去被拿去做犯罪偵查的狀況
個資法用途限制

slc

可能要先從實聯制怎麼定性,要怎麼討論?
是否為一般處分?

RS

指揮中心說有強制效果
不辦的話就要不要開

沒有講清楚是跟著秋冬專案,還是指引

slc

要討論清楚我們要具體的範圍與具體時間

Peter

指揮中心說不要營業
但他不是執法關係

RS

指揮中心跟衛生局的關係?

slc

縣市衛生局是依照這個命令來執法
停業或者罰款
指揮中心命令
縣市政府依照這個命令做出裁罰處分

Peter

沒有透過命令程序做成的命令
要怎麼去執行

slc

法源依據第七條是法源依據

Peter

實聯制指引是否會處罰
slc

二級以後
如果沒有實聯商家不能營業
是否可以算是一種處分
RS

這樣秋冬專案就是一般處分

slc

acechen
「實聯制」和「1922簡訊實聯制」要切割
實聯制比較通用(general)
應該要回歸實聯制為什麼要存在是要為了疫調
疫調可以基於全自願和(相對)模糊的基礎上,所以「詳細疫調」是否「必要」?
(另外,技術是否能解決「匿名或不侵犯隱私」的「詳細疫調」?這是另外可以考慮的方向)
但如果需要「詳細疫調」,那我覺得實聯制是必然的措施,其中1922簡訊實聯制我是覺得相對侵害較小的
原先的共筆把很多事情混在一起 doesn’t make a lot of sense

另外,勞基爭點放在「1922簡訊實聯制法律疑義討論整理」很沒道理
這是可以解決的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RR
要求商家沒有實聯制不能營業,應該需要兩個法源?

一部分是依據實名制指引的輔導(為了疫調)
一部分是根據秋冬專案或三級的行政命令(為了防疫)

slc
如果是為了疫調
不能夠用行政指導 然後把責任丟給私人

peter
問題點在依據很多元
手段很分散
不同情況用不同解決

關係有沒有我們可以解決的部分
資料擁有者有沒有辦法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

目前有哪些主題和關係人在
我們可以怎麼去定調 CDC 跟資料主體的關係
怎麼去符合個人保護法的平衡

ky
想要跳脫法律的規定
防疫條例授權公家機關做選擇
公部門其實也都不保存,不儲存資料
目前沒有實聯制就沒有處罰
但可能在公部門那邊會有不能進入的問題

acechen
入境對「公民」的隔離是否也是依循同樣的法源?畢竟這也是對人民的強制限制
實聯制不做就關掉店家是否算一樣的定向?以「防疫」為目的:無論是預防或傳染後的處理,都是倚賴同樣的法源?
反之:不能為了疫情而詳細疫調(預防),那是否也不能為了疫情而入境隔離(預防)
(以上為非法律人的疑問)

au
勞基法:32條與40條
採購法:22條第1項第3款105條緊急採購 要看議價的結果才能回答
SARS時曾有兩個同時適用
口罩實名制的系統就是緊急採購

RS
怎麼監督廠商
slc提到的揭露問題

au
新生活指引實聯制第2條要求為了不能為目的外利用

RS
個資法揭露
回歸個資法揭露本身沒有排除檢調單位的限制

au
個資法有自己的排除條款,1922 SMS技術上用多方分散儲存來增加調閱的難度
主體是不一樣的

  1. 對價
  2. 徵調
    後來採取對價關係

RS
不論有沒有簽約
指引是衛福部權責
可是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去調是不同職權
沒有明文排除
讓大家去擔憂

[name=au]
這個是一般性的問題
任何做法都會有剛剛的問題
1922之前的實聯制方案已有各種風險
會因為採用哪個形式而產生不同風險的差別

[name=Peter]
風險的部分沒有太多討論

[name=au]
實聯制本身並不指定要用1922,紙筆亦可
實聯制的執行強度會隨著疫情昇降級浮動

[name=RS]
排除廣告商使用
供應商就受拘束
回到採購的問題

刑事訴訟保護明文化
有沒有可能做到這層保護

[name=au]
有28天的紀錄
28天是疫調所需最長的時間

目前還在議約,目前NCC對5大電信商都有溝通,會協助去執行
可以參考過去緊急口罩採購的經驗,採購公報有文件
依約可以去處理28天的罰責

另外店碼是亂數時,製碼端也不知道店家貼哪裡
如果用店碼當證據力很弱
很難證明說掃到qrcode就有到過某個地方

[name=Peter]
目前關心此議題的人士
其中一個關注點在於,政府在做各種行為的法律依據,缺乏法律依據

[name=au]
疫情調查不需要用到第七條
本來就有流行疫情調查方式、出入管制等
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第37條

[name=acechen]
如果不是1922簡訊實名制,用其他實聯制
要怎麼確保個資

[name=au]
回歸個資法

[name=RR]
疫調目的是衛生機關
但可以適用其他主管機關

[name=au]
地方政府和主管機關都可以發動檢查(個資法22條)

[name=acechen]
諸如全聯或全家,使用自身的 App 刷實聯制,是否資料就會連結其他個資並且不會(顧客也無法知道)在28天後被刪除?

[name=au]
在下載該企業的 app 或加入企業會員時,可能就已同意其他使用者條款
由於是掃碼前發生,這部份已經超過實聯制指引範圍,所以 1922 才會鼓勵用手機內建的掃碼器

[name=RS]
疫情結束後是否可能要求要真正下架
萬一疫情很久的話

[name=au]
技術上可能很難做普遍稽查
不過,民眾可以向資料蒐集者依照個資法,提出請求權,讓管理者衡量不處理此事的商業或時間成本

[name=RR]
商家遇到疫調人員不知道怎麼去提供資料
也不知道怎麼判斷疫調人員

[name=Peter]
是否可以嘗試產製出相關「指引」
對於店家來說,如何管理這些資料,能否有具體的方向與操作
例如應該要保存好,避免員工私人複印、定期銷毀等
這樣的指引,是否能讓店家更好管理這些資料?

[name=acechen]
其他地方的紙本,當因應疫調,店家把紙本交出去,這部分其實沒有強制力,例如假設四張卻只交出一張等
也例如,臺灣社交距離 APP,疫調過程中,持有手機的使用者也要同意才能上傳

[name=au]
的確無法強制
例如使用者說他沒有安裝台灣社交距離,刪除掉 APP,那接觸通知就發不出去了
紙筆實聯的情境,例如店家四張繳出一張,其他三張說掉進碎紙機
的確是疫調中都有可能出現的狀況
實聯制方案,至少解決過去疫調發現字跡潦草、無法辨認的狀況

補齊,架構化

實聯制資訊統整
實聯制與簡訊實聯制相關疑難雜症QA
其他爭點QA(1922勞基法 / 採購)
對於一般民眾的建議
對於店家(需要實聯制的)建議

  • 若無 防疫調查 發生
    • 顧客溝通,建立信任關係
      • 顧客在意什麼?
    • 保管
      • 減少非必要人員的經手
    • 銷毀
      • 採用 紙本
      • 採用 資料庫系統 的店家
  • 防疫調查 發生時